大连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离婚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交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2、初审:现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
3、受理:材料齐全,受理;
4、审查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核,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登记:符合条件的进行离婚,合格后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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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 结婚登记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一章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章第四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办理结婚登记。
3、《关于在全省设置婚姻登记机关的通知》(辽民发〔2006〕6号) 附件

第1条第2款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辽宁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大连办事处,负责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不包括沈阳、大连2市涉韩和涉台的婚姻登记。
4、《关于大连市涉外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辽民事函〔2012〕114号) 

第一条 决定变更原省厅办事处管理体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大连市民政局独立承担大连地区的涉外婚姻登记工作(不包括涉韩国、涉台地区)。
5、《关于调整市民政局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大编办〔2013〕126号)

第一条 同意成立大连市涉外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该单位主要职责是:受市民政局委托,按管理权限承担本市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咨询、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以及婚姻证件的补证等工作。    
6、《关于省涉外婚姻登记行政职权下放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6〕53号) 

第三条 下放内容: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在我省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下放到各市民政局办理,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

申报材料

【1】 空表

【下载】
【2】 样表

【下载】
【3】 内地居民: 

【材料描述】:

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1份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1份原件)
【4】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外国人:

【材料描述】: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1份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1份原件)。

适用范围:

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大连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人民、华侨、外国人

申请条件:

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决定机构:

民政局

受理机构:

民政局审批办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禁止性要求: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时限:

1天(工作日)

申请接收:

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F区13号窗口

进程查询:

http://xzfw.dl.gov.cn/fgw/ggfw/index.jhtml

审批结果:

《离婚证》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如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咨询电话:

0411-84303072

投诉电话:

0411-12345  

办理地点: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F区13号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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