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随军家属落户所需手续

一、必备手续:

1.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请落户人员的基本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16周岁以上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

(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被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2. 《随军家属户口迁移审批表》、《随军家属审批报告表》(本年度有效);

3. 现役军人任现职命令、任免报告表(与任职命令一致)、军官证(士官证)、军人身份证(如未办理军人身份证的提供部队出具的未办理军人身份证的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及地方身份证)及注销户口证明(注明身份证号码、注销原因);

4. 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书及属地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师(旅)级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二、选择手续:

1. 落户地与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需提供部队驻地所属公安(分)局出具的本区域驻军证明;

2. 随军家属无职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未就业证明(户籍地为农村地区,且户口簿“服务处所”“职业”栏未登记就业信息的除外);随军家属有职业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4. 18周岁以上的随迁子女需提供在校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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