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复退转军人落户所需手续
一、必备手续:
1. 注销户口证明或有注销户口内容的《居民户口簿》;
2. 义务兵、退伍、转业士官需提供《退伍证》;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需提供《退休证》或《离休证》;军队转业干部需提供《军官转业证书》;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义务兵除外)。
二、选择手续:
1. 属未婚、离异、丧偶的,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 与安置条件相对应的家属成员关系证明;
3. 18周岁以上的随迁子女需提供在校学籍证明;
4. 以生活基础作为在连安置条件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 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军官证、注销户口证明及部队服现役证明;
6. 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落户地址手续:
1. 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属地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
2. 落户亲属家中,亲属及属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落户意见书》(未婚落户父母家除外);
3. 落户单位集体户口(限应届毕业生),单位集体户口的首页;
4. 落户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人才集体户(限应届毕业生),须是本人及直系亲属在主城区、新市区无合法稳定住所、就职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办理落户时签署审批部门使用的“承诺书”。
特别提示:配偶系我市城镇居民家庭户口的,申请人须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其中,配偶户口未在合法稳定住所的,须迁移后办理落户;配偶户口挂靠亲属家中,须先行到属地派出所办理《同意落户意见书》后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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