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新区城镇落户所需手续
一、必备手续: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请落户人员的基本材料:
1.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 16周岁以上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3.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未婚的须在办理部门使用的《个人未婚声明》上签字承诺;属于其他婚姻状况的,按照实际情况,须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婚姻证明文件(《结婚证》除外)登记日期至户口业务办理的中间时段的婚姻状况须提供《个人声明》予以证明;在国(境)外办理的婚姻证件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双方的护照(含所有使用过的,下同)。
4. 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被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特别提示:未按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非婚生子女,须同时提交本市有司法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国(境)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须同时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确认文书或出生公证书,本人及父母的护照;父母离异或非婚生子女确认抚养权的民事调解书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等合法手续。
5. 随迁配偶无职业的,须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未就业证明;有职业的须提交在我市的合法稳定职业证明。
二、选择手续:
1. 符合主城区、新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需提供与该落户条件对应的手续;
2. 在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 在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需提供本区域就业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4. 连续3年累计纳税10万元以上的新区企业所聘用的45周岁以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在职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区企业营业执照、3年累计纳税证明,;
5. 经新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录用的45周岁以下并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的在职员工需提供新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用人单位属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证明文件、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在该企业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的在职证明;
6. 在新区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并合法稳定居住的30周岁以下的退出现役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合法稳定居住证明及退出现役证明;
7. 18周岁以上的随迁子女需提供在校学籍证明;
8. 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落户地址手续:
1. 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属地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
2. 落户亲属家中,亲属及属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落户意见书》;
3. 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的首页;
4. 落户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人才集体户,须是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区域无合法稳定住所、就职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办理落户时签署审批部门使用的“承诺书”。
特别提示:配偶系本区域城镇居民家庭户口的,申请人须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其中,配偶户口未在合法稳定住所的,须迁移后办理落户;配偶户口挂靠亲属家中,须先行到属地派出所办理《同意落户意见书》后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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