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做好人才服务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各项人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服务管理,主要包括确定人才分类,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居留落户、人事代理、医疗保健以及工商登记、税收办理、资金支持等事项的服务管理。

第二章  人才分类

第三条  确定人才分类和认定标准,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和其他人才等。

(一)高层次人才。指在科学技术领域或者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系统的、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的研究员、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以及在科学理论研究或实践应用方面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专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团队效应明显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第二层次: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不含青年千人计划)专家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第三层次: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全国模范教师,培养出世界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指我市相关产业、行业或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具体可按照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全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进行认定。根据紧缺程度,具体分为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

每个层次按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学历等进行分级。

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职称分为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及以下三个级别。没有评定职称的,根据学历等条件,具体分为高、中、低三个相当级别。

高技能人才按照职业技能等级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三个级别。没有评定等级的,根据任职年限等条件,具体分为高、中、低三个相当级别。

高校毕业生按照学历学位分为博士、硕士和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及以下三个级别。

(三)其他人才。指我市各行业人才队伍中,除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之外的各类人才。

按照上述分类标准不能认定的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认定。

第三章   服务体系

第四条  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人才服务窗口,采取集中受理需求事项、统一对接职能部门、跟踪落实办理结果的服务模式,构建一体化服务、一站式受理的服务体系。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落实人才应享受的政策待遇,解决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人才提供有关政策咨询。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人才优先、服务至上原则,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简化办事程序,完善配套措施,提高服务效率,积极为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条件。

第七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设立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协调本地区涉及人才政策待遇落实的相关部门,为人才提供服务和政策咨询。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要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与人才服务窗口进行对接,为人才政策待遇落实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服务内容主要有:

(一)住房保障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办理安家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等提供服务保障。

(二)子女就学服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在子女入读小学、初中、高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三)配偶就业服务。按照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才随迁配偶,在转任、选聘手续办理上给予政策倾斜。鼓励用人单位自主落实安排人才配偶就业。 

(四)居留落户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居留证件、签证等相关手续。优先办理持“Z”字签证入境高层次人才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办理手续。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人才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五)人事代理服务。在服务项目范围内,为用人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优先为有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六)医疗保健服务。对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等,给予发放特诊医疗证、开辟就医就诊绿色通道、享受免费体检等方面服务。

   (七)工商登记服务。对人才申办的企业,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为人才投资创办企业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

(八)税收办理服务。对于创业人才,开辟办税绿色通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九)资金支持服务。对于人才创新创业、生活保障等方面,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资金支持服务。

(十)其他服务。涉及人才服务的其他事项,统一纳入人才服务窗口办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人才服务窗口按照一口受理、联合预审、集中反馈、统一办理、全程跟踪的方式,坚持首问负责制,为人才提供一站式、全程式、保姆式服务。

(一)一口受理。在人才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用人单位或人才本人递交的人才服务事项申请和相关材料,由人才服务窗口跟踪落实直至办理完结。

(二)联合预审。人才服务窗口将申请事项和有关材料递交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给人才服务窗口。

(三)集中反馈。人才服务窗口汇总各相关职能部门预审意见,将预审意见一次性反馈给用人单位或人才本人。

(四)统一办理。人才服务窗口统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

(五)全程跟踪。各项审批服务手续完成后,由人才服务窗口将办结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或人才本人,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权限内不能自行办理或无法解决的特殊问题,应做好与用人单位及人才本人的沟通解释工作。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委组织部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国税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合力抓好落实。住房保障服务由市国土房屋局负责落实;子女就学服务由市教育局负责落实;配偶就业、人事代理服务由市人社局负责落实;居留落户服务由市公安局负责落实;医疗保健服务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工商登记服务由市工商局负责落实;税收办理服务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资金支持服务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涉及人才服务的其他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建立检查评估机制。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对相关部门、人才服务窗口及用人单位的人才服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保证各项服务落到实处。

 第七章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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