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辽委发〔2017〕11号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17—2020年)》的通知
现将《辽宁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辽宁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17—2020年)
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大力推进美丽辽宁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以建设美丽辽宁为目标,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辽宁实际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整体推进。从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出发,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区分轻重缓急,通过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带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局工作。
——坚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科学把握辽宁的经济特征和自然特点,认真总结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污染防治有益经验,努力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坚持先行先试、有序推进。对方向明确又立即可行的,加快推进,争取突破;对条件尚不成熟但又因改革迫切需要推进的,加强调研,先行试点;对涉及面广、基础薄弱,需国家顶层设计的,积极研究,大胆探索。
——坚持务实为民、主动作为。找准改革突破口和着力点,从人民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生态文明建设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率先在培育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农村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息公开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领域取得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常态化、长效化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
——坚持完善制度、法治引领。加强改革决策与法治保障相衔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三)目标。根据中央提出的改革目标和总任务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总体思路,大胆探索、先行先试,蹄疾步稳、有序推进。2017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试点取得实质性进展,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果;到2020年,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力争在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上走在全国前列。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所有权边界模糊等问题。
1.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清晰界定全省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对土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海域、荒地、滩涂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逐步建立我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体系,完成确权登记。推进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2017年年底前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重要改革成果:
(1)研究制定不动产登记办法。(2017年)
(2)研究制定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2015—2020年实施方案。(2017年)
(3)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整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应用平台及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2017年)
(4)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对土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海域、荒地、滩涂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2020年)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审计厅、省畜牧局、省统计局
2.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查清每个图斑(宗地)的自然属性(权属、地类、面积等)及物权属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入股等提供基础数据。严格区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法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控制协议出让矿业权。
重要改革成果:
研究制定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2019年)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
3.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所有者、监管者分开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建立覆盖全省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制度,对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范围、用途实行统一监管,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的系统性修复。
重要改革成果:
(1)修订《辽宁省青山保护规划(2016—2017年)》。(2017年)
(2)研究制定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及实施方案。(2019年)
(3)研究制定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方案。(2019年)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审计厅、省畜牧局、省农垦局、省统计局
4.探索建立分级行使所有权的体制。按照国家对分级行使所有权的改革安排,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前期调研,逐步梳理全民所有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全民所有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为国家顶层设计、制度安排提供基础数据,在国家公布全民所有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全民所有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后,明确产权归属和管控责任。
重要改革成果:
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2020年)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
5.开展水流和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启动河流水量分配工作,在辽河、浑河、太子河等河流开展水量分配工作。启动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确权试点工作,遵循水生态系统性、整体性原则,分清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及使用量。跟踪甘肃、宁夏等地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进展,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办法,做好湿地产权确权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自然保护区用海依法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重要改革成果:
(1)研究制定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2017年)
(2)研究制定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2018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省统计局
(二)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着力解决因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导致的优质耕地和生态空间占用过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
1.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健全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不同定位,加快调整完善财政、产业、投资、人口、农业、土地、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等相关政策,形成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政策导向机制。
重要改革成果:
(1)研究制定并完善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财政、产业、投资、农业、土地等配套政策。(2017—2019年)
(2)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2017年)
(3)研究制定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重点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具体实施办法。(2017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公安厅
2.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格用地指标使用管理,逐步调整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和分配方式。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科学确定各市县开发强度指标,一经确定严禁擅自突破。完善覆盖全省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动态监测全省国土空间变化。
重要改革成果:
研究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方案。(2018年)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
3.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试点基础上,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分区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地质遗迹等区域和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
重要改革成果:
(1)研究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若干意见并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9年)
(2)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分区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2019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测绘地信局
4.建立省级国家公园体制。待国家出台有关文件后,结合辽宁实际,研究建立省级国家公园体制,开展相关工作。改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沙漠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等管理体制,探索创新管理模式。
重要改革成果:
(1)开展全省国家公园资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2017—2018年)
(2)按照国家部署,研究制定省级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方案。(2019—2020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旅游发展委
5.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及时跟踪了解国家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逐步将分散在省直各部门的有关用途管制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职责。
重要改革成果:
(1)形成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改革初步意见。(2020年)
(2)在国家出台自然资源监管机构改革方案3—6个月内,研究制定自然资源监管机构改革方案。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审计厅、省畜牧局、省统计局
(三)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整合目前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着力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复、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
1.编制空间规划。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空间规划编制机制,形成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科学合理的空间规划体系。
重要改革成果:
研究制定空间规划体系方案。(2017—2018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省测绘地信局
2.推进市县“多规合一”。落实“多规合一”试点工作要求,选择部分市县进行“多规合一”试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机统一,逐步形成一个市县一个规划、一张蓝图。依法划定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的开发边界,以及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统筹规划。
重要改革成果:
(1)研究制定市县“多规合一”试点方案,在大连市、新民市、海城市、本溪县等开展“多规合一”试点。(2017年)
(2)形成市县“多规合一”试点成果报告,推广试点经验。(2018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
(四)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构建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着力解决资源使用浪费严重、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和落实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全程监管。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与监测,做好跟踪调查和评价。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建设,集中开展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土壤改良等地力培肥措施,调高耕地质量。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推进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严格把好补充耕地的质量关,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林业厅
2.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重要改革成果:
(1)调整完善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2017年)
(2)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按照国家部署,落实“十三五”时期亿元GDP耗地下降任务。(按照国家部署时间推进)
(3)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深入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潜力,进一步盘活城镇低效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2017年)
(4)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果显著的地区给予指标倾斜。(长期推进)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林业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方针,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保障水安全。加强“三条红线”管理,全面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刚性约束,推进农业、工业、城镇居民生活和环境节约用水。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推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逐步建立完善水资源监控运行管理系统,推行生态隔离防护措施,加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地下水管理地方性法规建设。
重要改革成果:
研究制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2017年)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审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省畜牧局、省政府法制办
4.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坚持节约优先,强化能耗强度控制,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进一步完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和监察制度,实行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节能评估约束作用,制(修)订高耗能行业严于国家标准的能耗限额标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广节能低碳产品和技术装备,做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分解落实工作。围绕工业产业发展和生活方式绿色化及能源资源节约,做好生态文明知识教育普及工作。
重要改革成果:
(1)研究制定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分解方案。(2017年)
(2)修订《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2017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5.建立天然林保护制度。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明确国有林场性质,科学核定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事业编制,转变管理方式,创新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做好职工转移就业过程中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国有林场政策支持体制。落实国家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政策,多渠道筹措补贴资金,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机制。重点在国有林场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稳定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对已经落实家庭承包的集体林地,保持稳定不变;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实行民主管理。探索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赋予林地经营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权能。鼓励林地经营权流转,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
重要改革成果:
(1)基本完成国有林场改革。(2017年)
(2)研究制定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2017年)
(3)形成国有林场和林区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2020年)
(4)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试点。
(5)推进东北林权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
配合单位: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省电力公司
6.建立草原保护制度。以基本草原划定为基础,确定基本草原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草原经营管理机制,实现草原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草原生态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草原火灾和鼠虫害监测预警体系。落实草原动态监测制度,每年进行草原动态监测。
重要改革成果:
编制草原监测报告。(每年1次)
牵头单位:省畜牧局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7.健全湿地保护制度。加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保持水生生物多样性。建立林业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独立负责的湿地管理机制。确定各类湿地功能,规范保护利用行为,建立湿地生态修复机制。
重要改革成果:
(1)修订《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2)研究制定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2020年)
(3)探索建立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监测网络,定期汇总梳理相关监测数据。(2017年)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
8.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近海海域海岛主体功能,引导、控制和规范各类用海用岛行为。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控制用海增量、盘活填海存量,严格控制自然岸线使用,做好项目用海规划选址和平面设计审查,实行海洋资源开发有保有限、分类配置的供给政策。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加强海洋资源开发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优化海域资源配置。探索建立海域有偿使用和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加强海域海岛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进一步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渔业资源管理制度,推行总量调控配额制,严格控制渔船数量和捕捞能力。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督察制度。
重要改革成果:
研究制定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2017年)
牵头单位:省海洋渔业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辽宁海事局
9.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制度。严格矿业权准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严格执行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国家标准,研究制定鼓励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相关政策,引导矿山企业创新和利用先进工艺、先进技术,推动节约、集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矿业权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促进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扶持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10.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加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建立健全以资源产出率为核心的循环利用统计制度。研究制定资源分类回收利用地方标准。建立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相关原材料消耗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资源再生产品。建立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将循环经济产品纳入省政府优先采购目录。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加强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总结推广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模式,推进畜禽粪污循环利用,实现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
重要改革成果:
(1)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地方立法调研取得阶段性成果。(2017年)
(2)探索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2017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
(五)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构建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着力解决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偏低、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保护生态得不到合理回报等问题。
1.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按照成本、收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建立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调整机制,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重要改革成果:
(1)全面实行居民用水、电、气阶梯价格制度。(2017年)
(2)出台非居民用水、电、气价格改革相关政策措施。(2020年)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
2.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逐步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缩小划拨供地范围。坚持和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按照国家部署,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水平,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探索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出租等方式,健全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重要改革成果:
(1)指导阜新市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探索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差别化供应方式。(2017年)
(2)根据国家新修订的《划拨用地目录》,更新完善辽宁《划拨用地目录》,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按照国家部署时间推进)
(3)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建立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按照国家部署时间推进)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审计厅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部署及省具体工作安排,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公开矿业权交易信息,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行为,积极推进矿业权网上交易。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国有矿产资源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待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后,抓紧在全省贯彻落实,争取在2020年年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国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权益金制度的建立,及时调整矿业权使用费标准和矿产资源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完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省市县分配制度。
重要改革成果:
研究制定国家权益金征收管理办法。(2020年)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4.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建立健全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制度。及时公布和组织实施国家调整后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重要改革成果:
在国家对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后的3—6个月内,研究制定辽宁征收标准。
牵头单位:省海洋渔业厅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5.加快资源环境税费改革。按照国家资源税费改革方案,做好改革的调研测算及配套征收管理办法制定工作。配合国家做好环境保护税费改革工作。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厅、省物价局
6.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生态环境建设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制定辽河跨界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探索建立大伙房等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流域上下游不同区域水生态和大气环境保护及协作机制,推动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
重要改革成果:
(1)完善公益林分类分区域生态补偿办法。(2018年)
(2)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2019年)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扶贫办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7.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和《退田还湖还湿试点方案》。构建水土保持综合防护体系,依托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林田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在开展退田还湖还湿试点的基础上,增点扩面,加大力度。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成果。
重要改革成果:
(1)根据国家编制《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情况,结合辽宁实际,由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地区实施。
(2)根据国家编制《退田还湖还湿试点方案》情况,结合辽宁实际,由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地区实施。
(3)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专项的项目前期和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
(六)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构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污染防治能力弱、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
1.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按照国家要求,尽快在全省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重要改革成果:
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2018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完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积极争取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创新试点,推进辽宁中部城市群环境保护管理规划、标准、环评、监测、执法“五统一”。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明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路线图和时间表。完善阜新、朝阳、葫芦岛与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强化大气环境预警评估机制,建立区域污染物传输预警和城市污染物传输监控系统,实现大气、地表水、土壤监测点位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建立空气质量资金奖励和补偿制度,研究制定实施扬尘排污费征收政策。加强区域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评估,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环境应急综合指挥调度信息平台,及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重要改革成果:
(1)在营口、铁岭、朝阳、阜新建设低空边界层探空系统。(2017年)
(2)实现县级城镇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全覆盖。(2017年)
(3)陆续完成省内其他城市微波辐射计及辅助设备建设任务,实现大气边界层气象要素连续观测。(2017—2020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气象局
3.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实施美丽乡村战略,进一步完善“以奖促治”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研究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推进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采取财政和村集体补贴、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运营机制,加强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总结推广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动农牧结合、种养循环。探索农牧对接有效模式,完善异地消纳利用配套措施,支持建设生态种养殖示范园区。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氮、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配套措施和执行标准,配套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建立健全可降解地膜评估评价机制,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地膜评价试验研究。
重要改革成果:
(1)研究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2017年)
(2)完善和推广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的城乡环境同治和农村环境保护自治模式。(2017年)
(3)研究制定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指导性意见。(2017年)
(4)研究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前后)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农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政府法制办
4.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大气和水等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对未按要求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纳入社会诚信评价体系。建立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制度,健全举报、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
重要改革成果:
(1)研究制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17年)
(2)建立企业环境信息自主公开奖惩机制。(2017年)
(3)健全环境新闻常态发布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2017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5.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企业环境自律体系建设,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工作机制,及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工作。
重要改革成果:
(1)研究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2017年)
(2)研究制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3)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4)研究制定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2018年)
(5)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2018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
6.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及时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启动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以省环保厅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
重要改革成果:
(1)建立完善规划环评会商机制。(2017年)
(2)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综合督察制度。(2017年)
(3)研究制定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以省环保厅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完成改革任务。(2018年)
(4)条件成熟时依法设立资源环境法庭、资源环境检察处。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七)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1.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完善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节能环保产业统计制度和评估体系。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事务。加快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转变。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设立专业化节能环保公司(企业)。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第三方治理服务企业信息库,重点在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固废处理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人工湿地、河流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重点行业引进社会资本。以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为改善环境质量服务为重点,依据环境保护科技进步水平,及时修订完善监管标准,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专项等环境保护科技重大专项,以及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等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科研产业加快发展。
重要改革成果:
(1)研究制定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行动方案。(2017年)
(2)研究制定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2017年)
(3)研究制定培育水污染治理市场主体的意见。(2017年)
(4)研究制定培育大气污染治理市场主体的意见。(2017年)
(5)研究制定培育土壤污染治理市场主体的意见。(2017年)
(6)研究制定培育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2017年)
(7)研究制定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的意见。(2017年)
(8)研究制定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处理市场主体的意见。(2017年)
(9)研究制定培育发展农村垃圾处理市场主体的意见。(2017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
2.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做好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相关工作,加强省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结合重点用能、用煤单位节能行动和新上项目的能评、等煤量替代审查,开展项目节能量、煤炭消费量交易,并逐步过渡到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管理下的用能权交易。建立用能、用煤单位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核定统计系统和交易机制。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重要改革成果:
(1)确定首批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完成对其排放数据的核查。(2017年)
(2)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实现对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2018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3.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研究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标准。适时在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开征排污权使用费,其他行业逐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构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交易平台组织实施、排污单位自主参与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研究制定电子竞价、网上竞价程序,推动实现排污权交易远程化、信息化管理。
重要改革成果:
(1)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2)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标准。(2017年)
(3)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2017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4.推行水权交易制度。结合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对象、条件、程序等内容进行确定,将水资源的使用、收益落实到取水户,逐步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完善水权交易平台,研究制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探索开展多种形式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
5.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将企业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加大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等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推进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引导节能环保型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不断增加绿色金融服务供给。充分利用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各类绿色产业基金;引导绿色产业基金向优质节能环保型企业投资。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
重要改革成果:
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和信用评价数据信息库。(2017年)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
6.推动绿色产品体系建设。落实国家绿色产品体系建设要求,依据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规定,引导企业积极申请绿色认证。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八)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发展绩效评价不全面、责任落实不到位、损害责任追究缺失等问题。
1.建立生态文明目标体系。研究制定可操作、可视化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探索实施具体可行的统计监测方法。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重要改革成果:
(1)研究制定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2017年)
(2)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7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发展委、省统计局
2.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重点污染源以及重要生态保护区的监测点位全覆盖。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各级各类监测信息实现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完善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机制,提升预报预警与环境风险防范能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资源环境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定期汇总梳理相关监测数据。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严格落实国家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争取国家在辽宁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试点。
重要改革成果:
(1)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需求,开展重点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确定工作。(2017—2020年)
(2)研究制定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实施意见。(2017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气象局
3.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在国家出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后,研究制定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方案和细化措施。研究探索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的资产和负债核算方法,明确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研究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情况的方法。研究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
重要改革成果:
研究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2020年)
牵头单位:省统计局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畜牧局
4.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积极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内容和方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15〕32号)要求,启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
重要改革成果:
(1)根据国家出台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设。(2018年)
(2)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体系。(2018年)
牵头单位:省审计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
省统计局
5.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明确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区分情节轻重,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牵头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精神,深刻认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加快落实。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在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负责同志配合抓,加快形成改革合力。
(二)狠抓改革任务落实。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要细化本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对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工作落实。对各项重要改革成果要制定具体落实意见,细化改革内容和制度措施,明确责任处室、责任人和时间进度,按照完成时限,采取时间倒逼、任务倒逼方式,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取得突出成效。
(三)开展试点试验。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领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精神的基础上,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方式、新方法,创造性地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四)完善制度体系。密切跟踪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家公园、空间规划、海洋、应对气候变化、耕地质量保护、节水和地下水管理、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完善情况,及时制定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五)加强舆论引导。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全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工作进展和成功实践;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生态文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督促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建立完善督促落实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推进,正确解读和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和有关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分享
-
朋友圈
-
QQ好友
-
微信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