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如何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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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外代表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进行重大投资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

具体范围: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具有清晰的机构发展战略。

4.申请人在监管指标、制度建设、风控机制、人员配备等方面达到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机构的条件。

(七)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设立方(参股方、收购方)和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的基本背景情况,投资设立(参股、收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及后续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2.申请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决议。

3.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

4.股权投资意向性协议。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投资设立(参股、收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设立方(参股方、收购方)在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前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比;交易结构和后续安排;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6.申请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7.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8.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基本情况和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

9.申请人与被投资设立(被参股、被收购)的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有关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10.申请人综合化经营战略及执行情况。

11.申请人最近2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

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4.申请人在监管指标、制度建设、风控机制、人员配备等方面达到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条件。

5.申请人充分评估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自身资质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营运资金数额(注册资本数额、投资各方的金额和比例)、业务范围、设立目的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机构设立方案;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及目标客户、同业状况并对竞争对手的银行服务提出评价、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关于设立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4.申请人相关并表管理制度及对境外营业性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5.申请人的股权结构、股东背景、资产规模、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诚信记录、资本充足率、营运资金拨付能力、外汇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和内控状况、监管指标等;对设立控股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合作方相关情况。

6.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业务状况报告。

7.章程草案(对全资或合资附属机构)。

8.国别风险报告。

9.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对拟设控股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有关合作方的情况说明。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商业银行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11.申请人国际化发展战略和执行情况。

12.申请人境外机构年度资本金及营运资金使用规划。

13.最近3年新设境外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14.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九)申请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外代表机构

(一)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外代表机构

(二)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4.申请人在监管指标、制度建设、风控机制、人员配备等方面达到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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