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合资银行分行如何筹建设立开办
目录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人民币业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其他业务
前审后批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人民币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或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或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或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或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符合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条件。
(八)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操作规程;
4.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
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由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申请,由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名称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符合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登记表;
4.申请人关于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董事会决议;
5.申请人股东关于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董事会决议;
6.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募集说明书;
8.发行公告或者发行章程;
9.申请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10.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十)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决定。
(一)项目名称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制度建设、业务系统建设、人员配备符合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条件。
(八)申请材料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者展业计划;
3.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制度;
5.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6.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7.第三方独立出具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8.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若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除报送其总行(地区总部)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外,同时还应当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1.外国银行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2.除外国银行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外国银行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
(九)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十)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决定。
(一)项目名称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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