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合资银行如何筹建设立开办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筹建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该项申请;
3.申请人符合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各股东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合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4.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
5.拟设机构各股东的章程;
6.拟设机构各股东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7.拟设机构各股东最近3 年的年报;
8.拟设机构各股东的反洗钱制度,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可不提供反洗钱制度;
9.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拟设机构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
10.拟设机构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11.初次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应当报送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12.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筹建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由银监会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特殊情况下,银监会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业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
2.开业申请表;
3.拟任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设机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6.拟设机构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7.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9.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业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筹建
(一)项目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符合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机构改制计划;
3.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4.申请人关于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会决议;
5.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由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承继原在中国境内分行债权、债务及税务的意见函以及对改制前原中国境内分行的债权、债务及税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
6.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
7.申请人提出申请前2 年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意见书;
9.申请人最近3 年年报;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外国银行申请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改制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改制筹建的决定。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开业
(一)项目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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