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如何筹建设立开办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机构筹建
(一)项目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开展组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符合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项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取消法人资格合并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决议;
5.征集发起人说明书;
6.发起人协议书;
7.筹建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8.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
9.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10.净资产确认书;
11.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的关于净资产的处置报告;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非新设合并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不申报第4、8、9、10、11条等材料。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机构开业
(一)项目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5.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7.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8.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9.公安部门出具的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10.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11.创立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12.法律意见书;
13.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14.组织结构图;
15.战略发展规划;
16.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7.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参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1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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