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如何筹建设立开办
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筹建
(一)项目名称
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开展组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符合设立贷款公司的各项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出资人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关于设立贷款公司及授权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
5.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6.出资人近2年监管报告及投资人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出资人为境内银行的,应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其对外投资设立、参股或收购的相关文件。出资人为境外银行的,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7.出资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开业
(一)项目名称
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任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8.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9.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10.主要管理制度;
11.组织结构图;
12.战略发展规划;
13.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等
(十二)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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