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及子公司如何筹建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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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筹建

(一)项目名称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筹建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及其他发起人符合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草案。

4.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协议复印件。

5.发起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6.发起人基本情况。

7.发起人关联方情况。

8.发起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

9.发起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0.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

(一)项目名称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拟设机构在资本金、人员、制度、信息系统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金融租赁公司开业,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集体审查、考试、考核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筹建


(一)项目名称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筹建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三)受理机构

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的,受理机构为专业子公司拟设地银监局;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受理机构为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符合设立专业子公司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金融租赁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筹建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子公司章程草案。

4.出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该子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5.出资协议复印件。

6.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7.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

8.设立境内子公司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筹建方案。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材料外,金融租赁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情况。

2.关联方情况。

3.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

4.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

(九)申请接收

由受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境内专业子公司,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二)审批时限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


(一)项目名称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

(二)办理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地银监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拟设机构在资本金、人员、制度、信息系统和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公司正式员工情况表。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1.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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