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R&D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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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R&D经费)投入,根据《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省财教〔2017〕602号),特制定企业R&D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企业R&D经费投入后补助,是由省财政安排资金,按一定条件和标准,给予企业R&D经费投入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企业自主安排资金使用。

  第二条 R&D经费投入后补助资金预算规模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根据上一年度企业R&D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测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三条 后补助资金支出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根据年度企业R&D经费实际上报情况和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制定年度R&D经费后补助分配方案,并予以实施。若年度R&D经费后补助实际支出超过当年预算,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第四条 R&D经费后补助的对象为我省境内,纳入国家统计局R&D经费统计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特、一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法人单位和大中型部分服务业法人单位。首次获得R&D经费后补助企业,须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中上报,由省统计局核定后的年度R&D经费较上一年增量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次获得R&D经费后补助的企业,须由统计局核定后的年度R&D经费较上次享受后补助年度的R&D经费增量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R&D经费投入后补助资金支持额度和方式可结合年度财力进行调整,对企业R&D经费增量可按照比例法、区间定额法等方式进行安排。比例法一般是按照企业R&D经费核定增量的2%-10%予以奖励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间定额法一般是根据核定的R&D经费增量区间,设定定额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R&D经费投入后补助程序:

  1.根据国家统计系统企业联网直报数据,由省统计局确定我省规上工业企业年度R&D经费增量企业分布情况,省科技厅据此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年度R&D经费投入后补助分配方案。

  2.根据年度R&D经费投入后补助分配方案和年度R&D经费增量企业分布情况,省科技厅会同省统计局核定获得年度R&D经费投入后补助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省科技厅予以确认。

  3.根据年度R&D经费投入后补助分配方案和获年度R&D经费投入后补助企业名单,省科技厅制定年度R&D经费投入后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并向省财政厅申请下达年度后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年初预算和省科技厅安排计划,将资金指标授权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

  第七条 对大连市企业的奖补政策,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视财力情况,对大连市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支持。奖补资金由大连市统筹用于支持辖区内企业R&D奖补工作。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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