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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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 农业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省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国有农场职工是否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由各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补贴依据。向农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依据,可根据以下三种情况由各市政府确定:一是已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依据新签订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确权面积、实测面积或原承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二是未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按照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三是未实行家庭承包的,可以村台账为基础向农民发放补贴资金。

机动地、册外地、林地、畜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场用地以及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弃耕地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市或县结合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可以实行全市统一标准,也可以县为单位,实行全县统一标准。

二、补贴资金分配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分配。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对市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按上年定额分配。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

(二)补贴资金发放。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系统对农民发放。各市务必于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民的银行卡(存折)中。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落实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明确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责任主体、任务分工、发放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建立健全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确保及时精准发放补贴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农业农村、审计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落实好补贴政策。

(二)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要切实做好补贴数据的申报、审核、公开、公示及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确保补贴数据真实准确。在补贴数据汇总上报前,要对补贴对象、分户补贴面积等进行第一次公示,补贴资金发放时需对补贴标准、分户补贴金额等进行第二次公示,每个自然村公示地点不得少于5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有关补贴政策落实的各种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原始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可查。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将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升政策透明度。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公开咨询热线电话,及时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各市要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集中保管农民补贴资金发放的存折(卡)、支取他人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严禁以任何理由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对截留滞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按时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7月31日前,各市将《_____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执行情况表》(附件1)和《_____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2)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1.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执行情况表

2.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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