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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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关于促进辽宁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辽经信产业〔2014〕2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合美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属企业和央企在辽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第二章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

  (三)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有较强的设计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五)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设计产品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表彰。

  (六)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本省行业内具有较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省外知名设计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中心或设计公司,成立年限可以放宽至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通过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辽宁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工业设计机构提供独立机构证明)复印件。

  (三)近两年工业设计专项审计报告。

  (四)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复印件。

  (五)获市级以上政府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市级以上立项)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光盘)集中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相关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授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颁发牌匾及证书,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管 理

  第十二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相关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需填报《辽宁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年度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并于次年5月30日前将材料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报初审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5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七条因第十五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并暂停所在市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省属企业和央企在辽机构按属地化原则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二十条对通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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