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升城市金融资源集聚能力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激发创新活力,凝聚发展合力,根据《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形势任务变化需要,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设立“大连市金融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每年由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管理。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配套设立金融产业扶持资金,或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建立金融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扶持、引导机制;
(二)补贴、奖励和扶持金融市场发展、金融机构体系建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创新、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三)政府购买金融领域公共服务;
(四)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条 支持企业在公开市场上市、挂牌。
(一)鼓励我市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按照企业上市不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二)鼓励我市企业通过并购、借壳等方式上市。企业境内非首发上市,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或者总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200万元。
(三)鼓励我市企业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的,一次性给予补贴300万元。
(四)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挂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140万元的补贴。“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发上市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差额补贴。
(五)支持大连市股权交易中心发挥功能。大连市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四板”市场)年度每挂牌1家改制企业,给予补贴5万元。
(六)鼓励企业在“四板”市场挂牌。按照完成改制、挂牌2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20万元。“四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发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第四款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
(七)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建立由分管市长主持,金融、证监、发展改革、国资、工商、税务、国土房屋、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上市工作联席办公会议机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疑难事项。
第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
(一)鼓励利用金融机构总部资金。对成功争取总部资金投向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项目等的金融机构在连一级分支,按投放额的万分之一予以奖励,50万元封顶。
(二)鼓励金融去杠杆。对我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收购大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按收购合同额的万分之五予以补贴,50万元封顶。
(三)鼓励中小微企业债券融资。对在全国证券市场、全国股权转让系统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发行额的千分之一予以补贴,10万元封顶。研究对在大连股权交易中心成功发行债券的小微企业进行补贴。
(四)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涉农地区。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面向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
(一)鼓励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对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经办金融机构按贷款余额的千分之五给予补贴,30万封顶,银行与主承保公司按3:7分配。
(二)鼓励地方性金融组织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对年度累计贷款额居全市行业前三位、近三年监管评级A级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首位奖励10万元,第二、三位各奖励5万元。对年度累计担保额居全市行业前三位,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奖励,首位奖励10万元,第二、三位各奖励5万元。
(三)鼓励发展涉农保险。对年度涉农保险保费规模居我市行业首位的保险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居行业第二、三位的,各给予5万元奖励。对推动增加农业保险试点险种的主要职能机构,每新增一个险种予以经费补助10万元。
(四)鼓励发展助农取款服务点。对助农取款服务点按照业务量给予每笔0.1元、全年不高于1800元的补贴,各服务点年度补贴额见角进元。全年业务量不足500笔的助农取款服务点不予补贴。银行机构每新设一个助农取款服务点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鼓励发展金融体系
第六条 支持发展期货市场。
(一)支持研发上市期货新品种和业务创新。对每上市一个期货新品种、新工具或获批一项重大创新业务资格,给予大连商品交易所奖励1500万元。对每获批一项试点或创新业务资格,给予大连商品交易所奖励500万元。
(二)鼓励发展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对新设和引进的法人期货公司,前三年每年奖励其手续费收入的千分之六,第四、五年每年奖励其手续费收入的千分之四。
(三)鼓励农户依托大连商品交易所农业期货品种参与“保险+期货”业务。对我市农户参与“保险+期货”试点业务的保费支出给予50%的财政补贴。
第七条 鼓励发展创新创业金融。
(一)鼓励发展科技金融。对银行机构向市政府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和投贷联动业务,补偿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50%,对保险机构开展的科技保险业务补偿赔偿保险金额的20%,单个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对银行和投资机构投贷联动业务,分别补贴贷款和投资额的1%,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对小额贷款公司向科技创新企业发放的贷款,每年奖励余额增量的1.5%,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的担保,每年奖励在保责任余额增量的1.5%,每家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融资担保公司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形成的代偿损失补偿20%,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500万元。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大连科技创新企业,且单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根据不同分级,阶梯奖励投资差额的4%-1%,单笔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二)鼓励新设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对我市企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被投企业为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以及房地产业的除外。
第八条 鼓励构建金融开放体系。
(一)鼓励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对我市企业年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实收实付额位列全市前10位的,各奖励20万元。对我市企业年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占其贸易总额比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人民币结算实收实付额200万元以上且增幅位列全市前5名的,各奖励10万元。对“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投资且取得人民币境外项目贷款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千分之一予以奖励,50万元封顶。对我市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成功融资并将资金回流境内使用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的千分之一予以奖励,50万元封顶。
(二)鼓励对外贸易融资。对我市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向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按照融资额的千分之一予以奖励,20万元封顶。对我市第三方支付公司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结算服务的,按照在连结算规模的千分之一予以奖励,20万元封顶。
(三)鼓励跨国企业集团在我市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对在我市开展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且实际收付额排名全市前三位的跨国公司在连主办机构,和在我市开展外汇资金运营业务且实际收付额排名全市前三位的跨国企业集团在连主办企业,各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发展金融机构总部。
(一)鼓励引进或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3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奖励5000万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奖励7000万元;4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亿元。
(二)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增资扩股。在连金融机构总部增资扩股,按其新增资本额的千分之五予以奖励,100万元封顶。
(三)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开设异地分支机构。在连金融机构总部开设异地分行、分公司等一级分支,每开设1家,奖励金融机构总部10万元;开设异地证券、期货营业部,每家奖励5万元。
第十条 鼓励引进金融分支机构。
(一)鼓励引进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对区域性管理总部业务管辖范围覆盖环渤海经济圈的,奖励3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覆盖东北三省的,奖励2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覆盖辽宁省内的,奖励150万元。
(二)鼓励引进金融功能性总部。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市注册设立并直接管理且在人财物及经营运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业务运营中心和研发中心等,每设立1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引进各类金融分支机构。对新引进的银行一级分行,以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一级分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对新引进的保险中介公司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万元。金融分支机构升格,按差额给予奖励。
(四)鼓励在涉农地区新设金融机构分支及地方性金融组织。在涉农地区设立银行支行、保险支公司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涉农地区设立的证券营业部,除享受本条第(三)款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外,额外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地方性金融组织。
(一)鼓励新设地方性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15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6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二)鼓励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扩股。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扩股,按新增资本额的千分之三予以奖励,100万元封顶。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新兴金融业态。对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的金融科技企业等金融新兴业态或市场,可根据注册资本和级格,参照金融机构和地方性金融组织的落户政策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设立产业金融特色机构。对围绕我市科技创新、航运物流、绿色环保等重点产业新设的特色金融机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促进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培育和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由市金融工作部门牵头另行拟定金融人才专项支持政策,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凝聚金融发展合力。
(一)鼓励开展金融招商。对成功设立或引进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机构,按照引进机构的级别给予经费补助。以2017年为基期,对新引进外埠金融机构的区市县(先导区),按照新引进外埠金融机构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每年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
(二)实施金融市场建设补助。对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完成国家部署的金融专项整治、完成重大企业债务风险处置、推动完成法人金融机构历史包袱化解、推动创投中心建设、推动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期货新品种、有效开展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以及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做出贡献的主要职能机构给予经费补助。对成功争取国家金融创新试点政策、创新体制机制、推进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取得实效的主要职能机构给予经费补助。对为金融市场建设做出特别贡献的职能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给予特殊贡献奖。
(三)鼓励举办金融专业论坛。对于高校、企业、金融机构等举办大型金融专业论坛,根据论坛层级及规模给予举办方经费补助10万元至2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机构就相同事项申请奖励补贴资金,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或套取扶持资金的机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享受落户政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应承诺10年内持续开展经营且不迁离大连市。对给大连市金融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第十八条 本政策有效期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当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补贴事项。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实施。本政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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