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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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9号)提出的“对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高价值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1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高校、科研机构与我市中小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经全国技术合同网认定登记的,并已支付相关技术交易费用;二是高校、科研机构以入股方式将技术成果转让给我市中小企业,并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合同正式生效的。
  第三条 以技术转让合同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对实施转化的中小企业给予转化后补助。每个项目按照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补助;每个项目只补助一次,最高补助额度为50万元。
  第四条 以入股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对实施转化的中小企业给予转化后补助。每个项目按照注册资金中技术入股出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只补助一次,最高补助额度为50万元。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由技术成果转让合作双方通过市科技局主办的“科技指南针”网上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其中以技术转让合同方式转化的须提供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交易支付凭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和技术转让后企业的转化实施计划。以入股方式转化的须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和技术转让后企业的转化实施计划。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通过相关媒体发布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申请工作信息。申请时间为每年8月1日到10月31日。技术转让合同交易费用实际支付日或技术入股合同签订生效日,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一年内。
  第七条 补助申请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也可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市科技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计划。
  第八条 市财政局依据补助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发放资金。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申请单位因故终止或取消合同的,已获取补助的单位应全额退回,资金由市科技局负责收缴。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构成犯罪的,一经发现,追回其非法获取资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十届第82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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