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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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各项约束性指标完成,决定设立大连市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方式

    第四条 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主要支持:

   (一)节能方面。主要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绿色照明示范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其中,对万家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优先支持。

   (二)减排方面。主要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海洋污染治理及保护、清洁生产等污染防治及治理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村镇环保基础设施运行费用补助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主要包括: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项目、循环化发展试点园区等。

   (四)生态文明示范区(单位)及生态文明示范试点项目。

   (五)节能环保装备与产品产业化项目。

   (六)依据相关规定,对国家和省给予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其中对中央财政给予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大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给予支持。

   (七)碳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重点项目。

   (八)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课题研究,项目前期论证、评审等其他相关支出。

   (九)市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能力体系建设项目。

   (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项目。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上半年结合各领域年度工作重点制定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项目的具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 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的使用采取拨款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根据项目性质、经评审的项目计划总投资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支持额度。

   (一)拨款补助

    1、节能项目。企业投资的节能项目,按照经评审的项目计划总投资给予10%的补助。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计划总投资给予30%的补助;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项目,按照计划总投资给予100%的补助;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申报的公共机构节能项目,按照计划总投资给予10%的补助。

    对年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费用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

    2、减排项目。对企业投资减排项目,按照计划总投资给予10%的补助;对区市县、村镇、街道级政府投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计划总投资给予70%的补助;重大环保治理示范项目按照计划总投资给予20%补助;村镇环保基础设施运行费用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两类项目中,除市政府重点支持的节能减排专项和区市县、村镇、街道级政府投资类减排项目外,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单项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3、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装备与产品产业化项目。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装备与产品产业化项目按照计划总投资,给予1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突破1000万元。

    4、循环化发展示范试点园区项目,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补助方式。

   (1)园区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出园区循环化发展实施方案(实施期原则为3-5年)。

   (2)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批复。对已批复的方案,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与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签订承诺书并具体组织实施。

   (3)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方案,按拟申请市投资重点项目总投资核算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按企业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10%,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40%,其中污水垃圾类项目计划总投资70%进行核算。每个园区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循环化发展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各地要出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方案、重点项目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对项目前期要件的完备性、工艺路线的可行性、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并将资金管理办法、重点项目评审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备案。如需调整实施方案或重点建设项目需报请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同意。

   (4)承诺书签订后,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规模下达30%-50%补助资金规模计划,市财政部门依据计划预拨相应资金。3-5年内,园区拟申请市投资项目全部建成,且规划目标任务完成80%以上的,各地政府对园区进行初步验收后,提出考核和余款拨付申请。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将组织对园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后实际投资,拨付余款,如验收后项目实际总投资超过原概算投资,则按原概算投资核定投资规模,拨付余款;未通过验收的,视情况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到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确定为不通过验收,将不再拨付余款并扣回部分资金,如目标任务、拟申请市投资项目建设和体质机制研究未达到50%的,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3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全部扣回。

    5、生态文明示范区项目。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补助方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方案,对区市县级示范区下达1亿元规模投资计划;对乡镇级示范区下达3000万元规模投资计划。规模投资计划主要支持生态文明体制机制研究及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工程、地质保护和矿山治理工程、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工程、生态农业工程、工业生态化建设工程、低碳服务业及绿色交通建设工程、低碳城市及循环型社会建设工程、生态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等生态文明重点项目建设。项目和资金具体管理程序参照园区循环化发展示范试点项目执行。

    6、生态文明示范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按项目计划总投资10%进行补助,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总投资40%进行补助。

    7、对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其开展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在“十三五”末之前完成体系建设,并通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给予其体系建设咨询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对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市投资给予审核费用50%的专项补助。

   (二)以奖代补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市县和先导区,按地区节能和减排考核测算结果排序,分别给予排序前两名的优胜地区一次性资金奖励,每个地区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该奖励资金由区市县和先导区自行安排,但必须用于节能减排相关工作支出。

对不宜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程序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可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补助标准参照国内同类城市补助标准实施。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申报项目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增加生产能力。

   (二)项目建设单位经营状况良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

   (三)投资规模较大。除重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及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外,节能减排项目总投资原则上3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已享受国家和省、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项目。

    第九条 申请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 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申报单位需依据年度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申报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发改部门委托市工程咨询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评审。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最终确定支持的项目及补助额度。

    第十三条 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竣工后,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审核项目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可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承担,或由区市县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审核费用由各区市县(先导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解决,市本级投资不单独安排。

    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核均完成后,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及财政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财政对通过竣工验收且项目审定决算额达到或超过申报投资额80%的项目,及时拨付市本级补助资金。对未通过竣工验收,或审定决算额未达到申报投资额80%的项目,市发改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取消其市本级补助计划和补助资金。

    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市财政部门将按项目建设进度拨款。项目完工后,由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备案。

    循环化发展示范试点园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及生态文明示范试点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拨款方式,在本《办法》第六条进行了说明。

    第十四条 对已列入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投资支持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对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并予以核减。


第五章 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承担以下工作:

    (一)提出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的审查和认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安排意见;

    (四)监督检查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会同市财政局对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承担以下工作:

    (一)核批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的审查和认定;

    (三)审核并拨付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

    (四)监督检查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涉及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做好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对竣工后拨付全部资金的项目,可不单独设账。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对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建〔2013〕9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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