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 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臝农村扶贫攻坚战的意 见》(大委农〔2016〕12号)精神,加强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7〕8号)、《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辽财农〔2017〕30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低收入村扶贫攻坚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 发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市低收入村扶贫开发 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匹配、精准扶 贫、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使用与128个低收 入村相衔接,与扶贫成效相挂钩。
第四条市主要负责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督 促指导和资金监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对扶贫开发专项资 金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并对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运行具体负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扶贫开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能够促进低收入村农民 增收的产业项目及其相关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并以产业项 目为主。
(一) 对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低收入村应优先扶持,以低收 入村“三变”改革推动扶贫产业发展,提高低收入村收入水平。
(二) 积极支持发展适合当地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以及农村 电商、乡村旅游等新业态产业扶贫项目。
(三) 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和与农户扶贫建立紧密联结机制的 龙头企业发展产业项目。
(四) 支持金融扶贫,可对困难家庭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和风险 补偿等。
(五) 对于低收入村发展农产品加工以及能够推动一二三产 业融合发展并带动当地农户脱贫致富的产业项目,可给予适当支 持。
(六) 支持其它利于低收入村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 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各种奖金、津贴和福 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 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 城市扶贫,其他与低收入村扶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县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市下达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 1.5%以内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 实施、验收和资金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扶贫开发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 达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农委负责提出年度扶贫开发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和 任务清单,提出资金分配意见;负责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开展绩效 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负责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申请,督促县农 业部门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负责组织绩效评 价工作。
第十一条县农业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年度扶贫任务和资金 需求,提出资金分配意见;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开展绩效评 价工作。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县农业、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农委 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扶贫开发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主 要包括下一年度扶贫任务计划、资金需求以及绩效目标等。
第十三条市农委根据县农业、财政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扶 贫开发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起草扶贫开发专项资金预 算建议,报市政府审定。每年10月31日前,市农委将下一年度扶 贫开发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设定建议函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将扶贫开发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市对下专 项转移支付预算,按法定程序报请市人大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市财政局按照当年预算 执行数的70%,将下一年度扶贫开发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县 财政部门,编入下一年度县级预算。
第十六条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扶贫攻坚需要,积极调 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扶贫资金投入。
第五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七条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资 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低收入村数量、县级资金申请情况和年度 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农委应在30曰内 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指标后,2 曰内函告县农业部门,10日内县农业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县 财政部门与县农业部门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议 通过后,30日内分配下达。
第六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扶贫开发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县根 据当地扶贫规划、目标任务,建立项目库,自主确定扶贫项目。县 应以扶贫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 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县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 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扶贫任务。鼓励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 低收入村农户脱贫。
第二十二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 的扶贫工作和扶贫项目,如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 价、第三方监督、社会化服务等,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通 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委托社会力量承担。
第二十三条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实行市备案制管理。县农业 部门按当年扶贫攻坚任务和市下达的扶贫开发专项资金规模,编 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与 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 确责任主体,加快资金使用拨付进度。资金使用拨付的具体程序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 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扶贫项目批复后,可根据项目批复预拨部分 项目建设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资金。
第二十六条结转结余的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按照市财政局 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结转结余规模较大的, 市财政局将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安排额度。
第二十七条项目和资金必须坚持公开公示制度,保障人民 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扶贫对象成为参与项目建设、 监督资金使用的重要力量。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将扶贫政策文 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 受社会监督。具体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八条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绩效 管理,缋效评价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 分配的重要依据。具体绩效评价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另行 制定。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 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 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 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 用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预 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和农业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为3 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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