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第四批日元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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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使用的第四批日元贷款的管理,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保证还本付息付费,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官司方开发援助贷款采购导则》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的第四批日元贷款1999和2000年项目。
第三条 大连市财政局作为大连市人民政府日元贷款债务的代表人,归口管理全市日元贷款借、用、还全过程,以衣债务、财务和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各区(市)财政局作为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日元贷款债务的代表人,归口管理所在区(市)日元贷款借、用、还全过程,以及债务、财务和资金的管理。各区(市)政府须作为债务人同大连市财政局签订日元贷款再转贷协议,并承担贷款本金、利息和各种费用的偿还事宜。
第二章 日元贷款的转贷
第五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受财政部的委托办理日元贷款的转贷业务。
第六条 大连市财政局作为借款人应同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转贷协议,再作为贷款人同各市直项目单位和项目区(市)政府签订再转贷协议。各市直项目单位是日元贷款的最终债务人,各项目区(市)日元贷款的最终俩务人由各项目区(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在大连市财政局与各市直项目单位签订再转贷协议前,市直项目单位须出具配套资金已落实的有关文件,市直项目单位要由有信誉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有相应经济能力的企业提供还款担保,或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供还款承诺函;在大连市财政局与各项目区(市)政府签订再转贷协议前,各项目区(市)财政局须向大连市财政局提供还款承诺函。
第八条 各项目单位在开展招标采购和提取日元贷款之前,市直项目单位必须同大连市财政局签定再转贷协议,各区(市)项目单位必须由其所在区(市)政府同大连市财政局签订再转贷协议,以法律形式落实偿债责任。
第九条 大连市财政局是中国进出口银行日元贷款的债务人,同时又是各项目单位和各项目区(市)政府日元贷款的债权人。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各项费用的责任由各项目单位和各项目区(市)政府承担,由大连市财政局代收代付。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对日元贷款进行债务分割,并对各市直项目单位和各项目区(市)政府应偿付的本息费进行测算和分摊。
第十条 各市直项目单位和各项目区(市)政府须严格招待与大连市财政局签订的再转贷协议。
第三章 项目资金筹集和支付
第十一条 日元贷款项目资金分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国内配套资金分为无偿配套资金和有偿配套资金。无偿配套资金是项目单位筹集的不需要偿还的资金。有偿配套资金是项目单位筹集的需要偿还的各种国内借款。
第十二条 配套资金由项目单位负责筹集,财政部门应监督项目单位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拒绝输日元贷款的提取(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无偿配套资金作为项目单位的资本金;日元贷款和有偿配套资金作为项目单位债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与中标商签定供货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达大连市财政局,以便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市直项目单位组团进行出国考察、设备监造、培训等活动,无论其费用来源为日元贷款还是配套资金,都应严格控制出国人数,并须经大连市财政局批准,否则,大连市财政局不予输有关贷款支付,出国费用也不能列入项目工程成本。各区(市)项目单位组团进行出国考察、设备监造培训等活动,须经所在区(市)财政局批准后报大连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组团出国考察、培训、设备、监造等应向大连市财政局提交如下材料:
组团出国申请、出国任务说明、出国人员构成、邀请函、出国费用预算表和出国任务批件。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的采购应遵循《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开发援助贷款采购导则》和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由大连市财政局代表各项目单位就委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为日元贷款招标采购代理事宜进行谈判,由各项目单位同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签定《日元贷款项目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各日元贷款项目单位承担各自的《委托合同》中关于招标采购和支付印发税、金融手续费和代理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根据《委托合同》应向采购代理支付的税款、金融手续费、代理手续费和其它各项费用,各项目单位不得自行直接向采购代理支付,应由大连市财政局代收代付,并与采购代理统一结算,以便有效地执行《委托合同》。各区(市)项目单位应向采购代理支付的税款、金融手续费、代理手续费和其它各项费用由所在区(市)财政局代收代付。
第二十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下列进度向大连市财政局支付代理手续费、金融手续费和印花税:
(一)每个采购合同签字后三日内由项目单位向大连市财政局支付该采购合同金融手续费和代理手续费的70%;每个采购合同第一批交货三日内,由项目单位向大连市财政局支付该采购合同金融手续费和代理手续费的25%;采购合同项下验收证书签字日起算三日内由项目单位向大连市财政局支付该采购合同金融手续费和代理手续费的其余部分。金融手续费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并按照合同签字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卖出价向大连市财政局结算。
(二)项目单位应于每笔采购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或接到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采购合同生效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支付已生效采购合同全额印花税税款;印花税税款以人民币支付并按合同签字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卖出价向大连市财政局结算。
第二十一条 采购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需严格限定在批准的范围内,不得改变贷款用途,不得采购与贷款项目无关的货物。
第二十二条 贷款项目合同金额超过批准额度时,须由项目单位报大连市财政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格式向大连市财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贷款项目的采购情况及项目工程进度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大连市财政局对贷款项下的采购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大连市财政局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采购资格等处罚。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五条 市直各项目单位和各项目区(市)政府每年须按已提取末偿还贷款余额的1%向大连市财政局缴付偿债准备金,积累偿债资金,按再转贷协议规定的每年第一次还本付息日的贷款余额计算当年应付的偿债准备金,并于该日交纳当年应付的偿债准备金。从大连市财政局与各项目单位、各项目区(市)政府签订的再转贷协议生效之日算起。偿债准备金每10年结算一次,贷款期为40年的项目,前三个10年(贷款期为30年的项目,为前两个10年),在每个10年期届满后,开始用刚过去的10年期间各项目单位和各项目区(市)政府交纳的偿债准备金按还款计划偿还各项目贷款的本息费,由大连市财政局代为办理还款事宜,各项目单位和各项目区(市)政府暂停交纳还本付息付费资金,当剩余偿债准备金不足足额偿还未来最近一次本息费数额时,各项目单位和各项目区(市)政府恢复交纳还本付息付费资金,剩余偿债准备金计入偿债准备金余额。最后一个10年,当偿债准备金余额足以按还款计划还清未来全部到期债务时,由大连市财政局用偿债准备金代为办理还款事宜,各项目单位和项目区(市)政府不再交纳还本付息付费资金,但若产生汇况损失,则应由各项目单位和各项目区(市)政府承担。用偿债准备金还清全部贷款后有剩余款时,大连市财政局须将剩余款返还给有关项目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市直项目单位和各项目区(市)政府应按再转贷协议及时偿付本金、利息和各项费用。对不起及时偿还本息费的,大连市财政局有权追偿担保单位的法律责任,或通过扣减已提供还款承诺函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财力收回拖欠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发生破产、分立、合并、变更日元贷款债务人等重大事项时,日元贷款债务须落实,并经大连市财政局和财政部同意后,按大连市财政局的要求输相关手续,否则,项目单位须承担变更事项发生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和大连市日元贷示环保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自觉接受大连市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项目单位进行项目和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大连市财政局有权调阅本级和下级项目办公室和项目单位的项目和财务资料。项目办公室和项目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要加强对项目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第七章 项目的完成和运营
第三十一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总结,编写项目竣工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制订出项目未来的运营计划,并根据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项目运营计划应报送大连市财政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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