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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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引导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规范和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07〕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下简称“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品种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户”)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 农业保险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品种,包括:

(一)种植业:玉米、水稻、大豆、花生、马铃薯。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肉蛋鸡、奶牛、育肥猪。

(三)其他:苹果树、设施农业。

第五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种植业及其他险种为因人力无法抗拒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及设施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为自然灾害、重大病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养殖畜禽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雨(雪)凇、暴风(雨、雪)、台风、雷击、地震、冰雹、霜冻、干旱、病虫害等。

(二)重大病害包括:

1、能繁母猪、育肥猪:败血症、蓝舌病、蓝耳病、痒病、猪瘟、猪肺疫、猪丹毒、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附红细胞体病、旋毛虫病、流行性腹泻、蹄疫、禽流感、新城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2、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三)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对养殖的畜禽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六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按照“广覆盖、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原则确定。经办机构的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和修改,应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

第七条 开展享受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实行申报制度。在每年九月底以前,拟使用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保费补贴补助资金支持本地下年度农业保险工作的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县区”),需先行由本县区农业、财政部门共同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提出开展农业保险申请,经市有关部门综合评定同意后,方可享受中央、市财政的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补助。其中,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其中需特别声明,本地区将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落实保费补贴资金。

(二)申请开展保险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格式出具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见附件1)。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确定的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农业保险实行中央、市、县区三级财政保费补贴制度。保费补贴标准:

(一)对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承担35%、市财政承担25%、县区财政承担20%,其余20%由投保户承担。

(二)对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20%,其余10%由投保户承担;对育肥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承担10%、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20%,其余40%由投保户承担;对肉蛋鸡保险,保费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20%。其余50%由投保户承担。

(三)对苹果树和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20%,其余50%由投保户承担。

第九条 对已享受保费补贴及理赔服务,并已有能力恢复再生产的投保户,如无特殊情况,灾后不再给予相同用途的财政补助。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县区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年农业保险完成情况,合理测算下一年度所需保费补贴金额,由县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上报下一年度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市农委、财政局据此拟定全市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安排下一年度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上级财政报告下一年度大连市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和申请保费补贴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程序

经办机构将投保情况汇总成册送区市县(先导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财政部门按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结果与经办机构进行保费结算,并确保将每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当年12月25日前结算完毕。

第十三条 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并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市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对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为体现市场竞争原则,在充分考虑市内自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的业务能力、承保经验、资产状况、财务能力、网络建设等前提下,由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在我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协办单位代办农业保险业务。对于协办单位在协助承保公司开展承保展业、查勘定损等工作中发生的工作经费,经办机构应参照《关于印发<大连市种植业保险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农发[2011]77号)规定给予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协办单位与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于本年度保险业务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农业保险业务情况表(见附件2)及工作总结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业务情况报告应包括投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和经营结果等内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拨资金,并酌情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大连市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7〕584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种植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9〕4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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