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振兴老工业基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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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合理地安排振兴老工业基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的《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使用方向

    (一)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

    (二)对已经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不重复安排。

    (三)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个中心(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四大基地(石油化工、装备制造、船舶制造、电子信息)、八大产业集群(石化、船舶、机车及交通运输装备、通用机械及基础部件、重型装备、汽车及发动机等零部件、电子信息及软件、精品钢材)以及制药、医疗设备、纺织服装、农产品深加工等优势行业的建设和发展,重点用于:

    1、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产业链条长、对经济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项目;

    2、以提高机、电、液一体化成套水平和掌握先进的核心零部件设计和制造技术为目的的装备国产化项目;

    3、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进、吸收、消化先进技术,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4、符合我市产业化发展方向的合资合作项目;

    5、对提升企业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6、有利于产业布局调整和功能提升的企业搬迁改造和工业园区项目;

    7、有利于企业实施水平高、批量大、品质优的名牌、品牌战略项目,包括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的项目;

    8、产业发展规划等软课题项目;

    9、获得国家、省政府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10、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和安排方式

    (一)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大连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支持重点

    (二)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地方企业技术改造、搬迁改造以及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项目投资额应在500万元以上,且项目资本金比例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以上。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安排。贴息资金一般按照项目贷款总额的6%比例计算,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合资合作项目投资总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资本金比例占投资总额的30%以上; 我市地方企业投资总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资本金补助方式安排。补助资金按照合资合作项目中我市地方企业实际注入资本金的5%—10%计算。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大政发[2005]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创新等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不超过20%的比例计算。

    (四)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奖励资金按照大连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1]6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69号)和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在全市实施轻工创名牌工程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供的资料和申报、审批程序

    (一)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1、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2、银行贷款承诺;

    3、资金到位证明;

    4、企业基本情况表;

    5、项目基本情况表;

    6、项目承担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等。

    (二)申报、审批的基本程序

    1、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2、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大连市地方企业提出,经企业主管部门(区、市、县经发局、经贸局,各先导区主管部门等)审核后,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经委,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直企业可直接上报。

    3、市经委根据当年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确定入围项目。

    4、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初审入围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产品工艺技术水平、对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的牵动作用和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论证,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意见报分管市长批准。

    5、对市政府确定的符合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重大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市长批准。

    6、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由市经委等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市财政局负责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经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经委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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