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拨我市的用于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和技术出口、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开展等外经贸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外经贸局根据国家及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针对项目特点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
(三)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并运用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会同市外经贸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我市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推动企业投保信用保险、利用信保贸易融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外开放人才培训,重大课题研究论证等外经贸事项。
2、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订,推动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外贸信息调查服务体系,提升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创新发展,产品质量提升,培育竞争新优势。
(二)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
具体包括:企业培训,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境外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
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重点支持: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2、技术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四)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具体包括:
1、境外投资。指我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3、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市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以及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辐射面。
4、支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5、支持企业参与和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6、支持为促进“走出去”事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7、其他有利于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的项目。
(五)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六)支持为项目评审、审计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七)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五条 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六条 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下拨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下拨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申请条件及程序、支持标准、评审方式等具体要求。
中央财政按“项目法”分配下拨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市外经贸局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当年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的支持重点、方向、申请条件及程序、支持标准,按照文件具体要求,组织我市有关企业资金申报、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七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大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一)、(二)、(三)、(四)支持内容具体要求按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当年的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工作文件。
(七)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五)支持内容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和商务部当年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工作文件执行。
(八)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可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实施细则及年度工作通知所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九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分配下拨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项目、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等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1、企业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和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市外经贸局。上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上报市外经贸局。
2、市外经贸局可根据项目属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对项目实际金额进行审核和确认(服务外包平台项目需组织项目评审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市外经贸局对审计通过项目,通过互联网或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对公示无异议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提出资金支持方案。
4、市财政局依据资金支持方案确定支持金额并拨付资金。
(二)中央财政采取“项目法”分配下拨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1、企业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和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按照文件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
2、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初审通过项目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3、市财政局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将资金拨付至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市外经贸局按照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要求,对资金项目的报送、审核、资金拨付、统计、查询、分析进行全程管理。
第十条 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的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对各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外经贸、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财企[2014]67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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