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拨我市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五)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和外经贸转型升级政策要求。
(六)符合我市外经贸发展战略,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办法;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外经贸局根据国家及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针对项目特点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
(三)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运用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外经贸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和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我市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进一步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推动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利用信保贸易融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外开放人才培训、重大课题研究论证,贸易便利化建设、鼓励企业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等外经贸事项,重点向出口欠发达、增长潜力大的区市县、先导区倾斜。进一步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际营销网络、商品市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提升外贸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加强品牌、产品标准和设计能力建设,创新外贸发展模式,提高外贸发展质量。
(二)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信息化建设(仅支持企业租用外贸企业ERP云服务平台和企业外购线下外贸信息管理系统),国际市场考察、境外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
(三)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具体包括:
1.境外投资。指我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以人民币计价的境外投资。
2.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3.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市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以及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建设、运营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4.支持企业参与和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5.支持为促进“走出去”事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6.其他有利于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的项目。
(四)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我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六)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具体包括:
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重点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下同)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2.技术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七)支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八)支持为项目评审、审计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九)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六条 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七条 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下拨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一)、(二)、(三)、(四)、(八)、(九)支持内容,使用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下拨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申请条件及程序、支持标准、评审方式等具体要求。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五)、(六)、(七)支持内容,使用中央财政按“项目法”分配下拨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市外经贸局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当年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的支持重点、方向、申请条件及程序、支持标准,按照文件具体要求,组织我市有关企业资金申报、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八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大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一)、(二)、(三)支持内容具体要求按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当年的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
(七)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五)、(六)、(七)支持内容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和商务部当年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
(八)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可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实施细则及年度工作通知所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分配下拨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1.对企业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1)企业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和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市外经贸局。上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上报市外经贸局。
(2)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可根据项目属性的需要,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采取网络评审或现场考察或答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核和认定。评审过程由市外经贸局监察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全程监督。
(3)市外经贸局对评审通过项目,通过互联网或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对公示无异议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提出资金支持方案。
(4)市财政局可根据项目属性的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对项目实际金额进行审核和确认。
(5)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金额并拨付资金。
2. 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1)企业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和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市外经贸局。上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上报市外经贸局。
(2)市外经贸局可根据项目属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对项目实际金额进行审核和确认。
(3)市外经贸局对审计通过项目,通过互联网或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对公示无异议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提出资金支持方案。
(4)市财政局依据资金支持方案确定支持金额并拨付资金。
3.对其他类型申请的资金,由市外经贸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可根据项目属性,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后拨付资金。
(二)中央财政采取“项目法”分配下拨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1.企业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和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按照文件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
2.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初审通过项目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3.市财政局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将资金拨付至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市外经贸局按照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要求,对资金项目的报送、审核、资金拨付、统计、查询、分析进行全程管理。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的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对各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外经贸、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财企〔2009〕772号)、《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财企〔2010〕670号)及《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财企〔2014〕4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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