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设立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简称“循环经济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循环经济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循环经济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方式
第四条 循环经济资金主要支持:
(一)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高效节能锅炉窑炉、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设备、高效储能装备、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与装备、节能环保监测技术与仪器设备、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技术与装备、垃圾和危险废弃物处理技术与装备、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技术与装备等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装备产业化项目。
(二)节能环保产品制造项目。重点支持高效节能产品、高效照明产品、节能交通工具、绿色建筑材料、高效节能材料、环保材料、环保药剂等节能环保新材料和新产品制造项目。
(三)节能环保服务项目。重点支持节能环保检测、技术咨询等节能环保服务产业项目。
(四)资源循环利用项目。重点支持工业、建筑、餐厨、农林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等再制造项目,支持废金属、废橡胶、废塑料、废旧纺织品、废弃生物质等再生利用项目。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重点支持核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装备产业化项目。
(六)绿色低碳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企业绿色低碳改造、用能系统优化、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循环经济项目。
第五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每年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循环经济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 节能环保先进技术、装备产业化、节能环保产品制造、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绿色低碳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重点项目和重大示范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项补助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节能环保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15%,单项补助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循环经济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安排。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循环经济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当年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并在2年内完成;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
(四)项目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循环经济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能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址为:www.jxw.dl.gov.cn。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 循环经济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理由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等);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项目备案文件;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八)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九)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十)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的资金有效凭证(包括贷款合同、银行资金到账凭证及发票等);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循环经济资金申请范围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直企业可直接上报。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审查,重点检查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实施能力及建设情况等。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先进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项目实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结束后,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无异议的项目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循环经济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循环经济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经信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信委负责确定循环经济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监督和管理,定期跟踪调度项目进度并将项目建设情况及时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循环经济资金应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市经信委。
第二十一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循环经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6〕366号)同时废止。
分享
-
朋友圈
-
QQ好友
-
微信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