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小企业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大经信发〔2017〕338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6〕7号),大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企业新产品得到广泛应用,并有效降低中小企业创新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风险,经市政府批准,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大连保监局决定在我市开展中小企业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如下:
一、中小企业新产品推广应用是推动企业创新产品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升中小企业新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有效途径,是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走创新之路、实现产学研联合创新的有效手段。由于中小企业新产品应用技术复杂,产品质量波动性不确定,推广应用风险较高,因此,通过建立保险补偿机制,为供需双方提供风险控制保障。
二、中小企业新产品是指经过研发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新的突破,且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首批次产品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产品。
三、中小企业新产品推广保险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鼓励保险机构为促进中小企业新产品发展提供保险服务。由保险机构针对新产品的质量和责任风险提供定制化的中小企业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险”),并统一使用经向保监会备案的“综合险”条款。保险费率按不超过投保额3%标准执行。
四、“综合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机构双方自主协商,按照向保监会备案的条款执行。
五、保险机构须按照保险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与投保企业签订保险合同,开展“综合险”承保业务。
六、凡被认定拥有新产品的企业均可自主投保“综合险”,可享受保险费率优惠政策。
七、对认定为新产品且自愿投保的企业给予1%的保险费率优惠,1%优惠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保险机构资金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1年,同时,单个企业年度财政扶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八、申请保险费率优惠的中小企业应为经过认定的首批次新产品生产制造工业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二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我市重点支持的行业企业;
(二)产品生产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三)产品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特殊行业的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经通过质量鉴定或行业要求的产品认证;
(四)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应附国家专利证书或产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五)产品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
(六)其他条件。
九、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辖区内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可根据年度工作开展通知要求准备),各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核实确认后,向市经信委报送确认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
十、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新产品认定办法(另行制订),对中小企业申请保险费率优惠的首批次新产品进行评定,并通过网站进行发布,其新产品认定结果自网上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十一、获得新产品认定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投保,须在签订新产品供货合同并完成产品交付后的30日内向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并完成保险合同签订。
十二、大连保监局负责选定参加试点的保险机构,其名单信息将在市经信委、大连保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建立保险服务和理赔快速通道,积累有关保险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
十三、保险机构按季度汇总投保企业保费补贴申请表和保险合同副本,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给大连保监局。大连保监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保险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财政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按企业投保时间先后的原则,确定保费补贴计划。市财政局按补贴计划向保险机构拨付资金。
十四、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宣传,积极鼓励中小企业投保,共同推进中小企业新产品推广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五、监督检查
(一)大连保监局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机构相应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违规骗取资金的保险机构,取消该单位继续申报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
(三)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和大连保监局共同负责修订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三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调整或取消。
《大连市中小企业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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