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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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信发〔2018〕6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大委发〔2018〕3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要求,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创新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0日


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大委发〔2017〕31号)、市政府《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17〕52号)。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创新发展,带动我市重点行业延长产业链,扩大产业规模,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市政府决定设立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主要用于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新建的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及产业链配套的项目。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经信委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支持重点、方向和标准;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拟定年度补助项目计划;
  (三)组织会计中介机构对项目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市经信委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经信委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第七条  各区市县及先导区经信部门职责
  (一)组织推荐辖区内企业申报项目;
       (二)协助市经信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助资金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重点产业领域企业为延长产业链、提升配套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提高技术水平而实施的新建项目。
  重点产业领域是指《大连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南》(大政办发〔2017〕118号)确定的产业领域。
  新建项目是指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止,在政府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时间不超过3年,且已投产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补助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大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项目符合大连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相关手续完备,项目已投产;
       (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工智能产业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不少于800万元),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仪器仪表购置费、软件购买费、委托开发费;
  (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四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形式。每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新建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按审核确认的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审核(补贴)项目投资期限不超过2年。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可以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和项目审核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制订和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编制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企业基本情况表及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以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4.企业近3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企业成立不足3年,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二)项目必要材料:
  1.设备和技术投入的相应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2.项目的相关评价指标必要材料,如企业用工情况、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益等相关材料。
     3.项目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材料。
       (三)申报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
  (四)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按属地划分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市县及先导区的经信部门;各区市县及先导区经信部门初步审查后,向市经信委进行推荐。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组织项目初审、评审。市经信委根据评审结果,核定项目投入计划和内容,拟定补助项目名单,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在市经信委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委提出,市经信委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  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补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委提出补助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按补助项目计划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对项目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对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对评价不良的项目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单位应根据市经信委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后续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在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调整或取消。

《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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