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经信发〔2018〕7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经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发展我市船舶和海洋工程配套业,扶持、引导更多有能力的企业进入船舶和海洋工程配套行业,提高我市中小企业为船舶和海洋工程龙头企业的配套能力,减轻企业负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30日
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指导意见》,发展我市船舶和海洋工程配套业,扶持、引导更多有能力的企业进入船舶和海洋工程配套行业,提高我市中小企业为船舶和海洋工程龙头企业的配套能力,决定设立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经信委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论证的组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管理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会同市经信委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对象。在我市注册及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税务关系在大连辖区的船舶配套企业。
第四条 支持内容。支持我市船舶配套企业申报以下认证:
1.各船级社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和设计认可;
2.为海洋工程配套的美国石油工业协会API等认证。
第五条 补助标准。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取得的有效期内各船级社认证证书及所支付的费用票据、发票进行审核,最终按审定付费额的80%给予补助,每个认证的补助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报资料(具体申报内容以每年的申报通知为准),主要包括:
1.企业上一年度在有效期的上述认证证书及支付给船级社等认证机构的付款单据、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经济效益、主要产品、生产能力、职工人数等),企业对应认证证书的产品研发、技术来源、生产能力、产品配套销售情况说明;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后,报市经信委6套,审查结束后,申报材料中的原件返还申报企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区、市、县(先导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经信委(市直及中、省直企业直接上报)。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具体受理事宜以市经信委网站上的通知为准。
四、资金审核拨付
第八条 审查及确定
市经信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初审入围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的企业及认证。
市经信委将拟支持的企业及认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实名向市经信委提出,市经信委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可以进入资金补助计划。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公示期结束后,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如果当年的合格申报补助资金额超过当年预算,超出部分将结转下一年度拨付。
五、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环节及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调整或取消。
《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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