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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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信发〔2018〕12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6号),加大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支持力度,推动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我们对《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经信发〔2017〕20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7日

                                     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6号),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高端集成电路项目建设、知名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引进、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下达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专家评审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新建重大项目

    第四条 支持对象:新建重大集成电路制造、高端封装测试及关键设备和材料生产项目。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均在大连市;

    (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处理、处罚;

    (三)项目建设期在三年以内;

    (四)项目相关手续完备;

    (五)各领域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重大集成电路制造项目:

    (1)主营集成电路及半导体器件制造;

    (2)集成电路产品线宽小于0.8um(含);

    (3)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亿元;

    2.高端封装测试项目:

    (1)主营集成电路及半导体器件的封装、测试;

    (2)应用先进封装测试技术,产品在技术、性能指标、市场价值或定位等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亿元;

    3.关键设备和材料项目:

    (1)产品应用于硅晶片生长加工、晶圆制备、芯片制造、集成电路及器件封装测试等环节的关键设备和材料;

    (2)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方式及额度:

    (一)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企业可自主选择申报。

    (二)投资补贴按照项目建设期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贷款贴息采取据实核拨的方式,按项目建设期至申报当年的实际到位固定资产贷款总额的6%给予2年贴息补助。

    第三章  支持知名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高端研发中心引进

    第七条 支持对象: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高端研发中心。

    第八条 支持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均在大连市;

    (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处理、处罚;

    (三)主营集成电路设计或集成电路领域相关产品、技术、工艺研发等业务;

    (四)引进单位或其控股机构上一年度相关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在某一细分领域内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

    (五)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实际投资额是指企业在本地注册之日起3年内为项目实施而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生产经营场所租赁投资、购买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研发费用等。研发费用的界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支持方式及额度: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四章  国家重大项目资金配套支持

    第十条 支持对象:企业争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等,并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重大集成电路项目。

    第十一条 支持条件:

    (一)项目已取得国家重大专项立项;

    (二)项目已在大连行政区划内实施。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及额度:资金采取按照国家拨款进度跟进支持方式,按照上一年度所获国家拨款额5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直至国家拨款完成,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产品研发

    第十三条 支持对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的MPW(多项目晶圆)项目及工程流片项目。

    第十四条 支持条件: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均在大连市,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支持方式及额度:对企业上一年度的MPW及工程流片项目,按其加工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补助资金上限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同一规格产品只补贴首次流片费用。

    第六章  支持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支持对象:搭建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为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提供测试服务、验证服务、EDA工具软件服务、MPW服务、IP服务、芯片封装服务等技术服务;为本地产业提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发与检测等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均在大连市;

    (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处理、处罚;

    (三)平台位于集成电路产业聚集区,面向社会开放,实行科学管理,市场化运作;

    (四)平台运营一年以上,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人员及技术力量,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支持方式及额度:对平台用于公共服务所发生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及运行服务费用给予补贴。

    (一)对于平台升级、改造和新购置公共平台EDA软件、硬件及技术服务、FPGA验证平台软硬件、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设备和系统以及IP核、芯片测试与验证设备等,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投资总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开展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公共服务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的公共服务总费用的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价格补贴,补贴费用需全部用于对用户企业的价格补助。公共服务总费用为:公共服务项目*基准核定价格*企业服务数量之和,基准核定价格由政企协商后确定,作为政府补助的价格依据,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三) 对于平台运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公共服务总费用的10%给予运营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该补贴费用只能用于企业为平台工作开展所需的人员、宣传推广及技术培训等费用支出。 

    (四)特殊公共服务项目的补贴标准须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本办法对获得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每年市经信委通过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报至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主管部门。

    (二)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和推荐意见,将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对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后,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四)市经信委根据产业政策和专家评审结果,初步提出项目计划。

    (五)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投资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下达资金计划。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项目获得资助后,项目单位须根据市经信委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后续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委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对评价不良的项目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如提前归还项目贷款,将停拨后续资金。对申请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如未达到服务效果,将取消后续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调整或取消。《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经信发〔2017〕204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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