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大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奖励工作,根据《大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和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奖励日常管理和委托第三方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职责:
(一)负责市专利奖奖励有关规章和制度的起草或修订;
(二)负责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组织与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处理市专利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应报市政府;
(四)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市专利奖授奖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评审职责:
(一)对市专利奖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提出改进评审工作的建议;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专利奖必须同时具备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条件。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以及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提起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经济效益”主要考虑新增销售额和新增利润;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所称“生态效益”主要考虑依据生态平衡规律,使自然界的生物系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条件产生的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
第七条 专利权人许可我市辖区内单位实施其专利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经专利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实施单位可以申报市专利奖。
第八条 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市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专利权人应通过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直各主管部门、在连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推荐申报市专利奖。推荐单位签署(盖章)推荐意见。
第十条 推荐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专利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培育方法、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量、环保、特种设备、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相关的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或推荐参加市专利奖评审。
第十二条 经过评审未授奖的申报人或单位,在以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申报市专利奖。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或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十三条 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人或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申报要求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申报人或单位补正;申报人或单位应在五日之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五条 在申报之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若出现专利权属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项目不得继续参与评奖。
第五章 评审及公示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审按照下列规则进行评审:
(一)组织评审专家就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奖标准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人进行口头答辩;
(二)评审专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三)评审专家以记名方式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四)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应遵守回避制度,与参评专利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该专利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知识产权局向市政府提出获奖专利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 市专利奖评审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专利奖获奖专利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就评审结果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起五日内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接收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异议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获奖人或单位应当在接到异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市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获奖人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征求异议者同意。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对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奖励建议进行审议,确定奖励的获奖专利项目、获奖人及奖励等级。对获得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和专利项目实施单位依照奖励办法颁发奖状和奖金,对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进行公告。
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或者获奖专利项目实施单位的,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低于所获奖金50%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将获奖专利项目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或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市专利奖的,经核实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状及奖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专利奖申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推荐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协助申报人或单位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评审过程中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妨碍市专利奖励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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