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甘井子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
为推进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依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实施《甘井子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工作指导意见》(甘政发〔2016〕91号),加快推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完善投资环境,促进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甘井子区设立5亿元招商引资和产业引导基金,包括新兴产业发展基金2亿元、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2亿元、基础设施配套补贴基金1亿元,用于支持我区确定的重点产业上下游产业项目引进、鼓励类重点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引进、填补我区空白的高新技术海外并购项目引进、新项目基础设施配套的资金扶持。
第二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项目(包括智能装备制造、软件及电子设备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与半导体、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与储能、通用航空等项目),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依据其产业特点、投资规模、建设进度、对地区经济的带动作用等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补贴额度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35%。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现代旅游、金融、科技咨询服务、健康产业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等项目),依据其产业特点、投资规模、建设进度、对地区经济的带动作用等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补贴额度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35%。
第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租用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经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街道联合认定,所在街道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或在合同期内直接减免租金。一般五年期合同给予两年租金补贴或两年租金减免,年度补贴总额(或减免租金总额)不高于年度形成地方财力的总额。
第五条 对于符合国家及省市区鼓励类产业,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我区将给予不同标准的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绿化及基础设施配套。对项目涉及地块的地质灾害防治、滩涂淤泥治理、小环境治理等予以补贴。
第六条 甘井子区实行全员招商机制,由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初对区属相关政府部门、部分群团部门和部分事业单位下达指导性招商引资任务指标,按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补贴。对其他未下达招商任务指标部门,实际引进项目或促进招商的,参照任务部门标准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第七条 对于引进的金融、类金融、大宗商品交易等新业态企业,视运营情况及对我区贡献给予企业10万至1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八条 对涉及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创建中外合作产业园区等促进我区扩大对外开放的招商项目,视运营情况及对我区贡献给予项目运营单位5万至50万元资金扶持。
第九条 对于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按照《甘井子区总部经济鼓励办法》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条 对于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融资租赁企业,按照《甘井子区促进外商投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给予扶持或补助。
第十一条 对于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大连市甘井子区鼓励外贸及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暂行办法》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对于引进优质税源企业到我区落户的社会组织或法人,参照引进企业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和对我区地方贡献等指标,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2‰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对我区招商引资有贡献的境外经贸工作站、招商代理、大连异地商会、异地大连(辽宁)商会给予资金扶持。经区商务局认定,入驻我区商会大厦的商会等社会组织,直接给予两年期租金减免,从第三年起根据社会组织对我区招商贡献决定是否减免。对完成引进项目的商会参照《大连市异地商会等单位国内招商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奖励金额为引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到位金额的2‰。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过程中,涉及到人才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首台套高端装备补贴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企业或项目或社会组织或法人的固定资产投入、经营情况及对我区的贡献等认定,全员招商各部门任务分解和招商经费补贴发放,以及社会组织扶持及招商奖励的认定等由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有关部门完成,由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支持的条件,享受所有扶持政策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对我区地方贡献。所指企业,注册和税收户管地均须在甘井子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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