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吸引更多投资者到普兰店区投资兴业,鼓励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普兰店“三区”建设,根据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本区的投资企业。
房地产类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普兰店区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符合本办法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兑现。项目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局、财政金融局、商务局、经发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农发局、城建与执法局、人社局、教育文体局、民政局、卫计局、税务局、国土分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组成。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协调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论证、奖励兑现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涉及本部门和行业的项目申请工作。
第二章 资金扶持政策
第四条 财政每年安排预算3亿元作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于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符合普兰店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并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企业,综合考虑项目对地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给予投资补助。
第五条 第一产业类项目
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对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农产品生产企业,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区农发局、财政金融局、商务局)
第六条 第二产业类项目
1.重点扶持符合普兰店区发展规划的新建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实现0.5~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实现1~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实现5~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对竣工投产的新建项目,从第一个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区发改局、财政金融局、商务局、经发局等)
2.支持产业集聚,鼓励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对普兰店区现有工业企业增资扩建的部分,按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政策执行,若现有企业曾享受区级扶持政策,则新老政策不可兼得。
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8亿元、20亿元的现有二产类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鼓励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纳入规模企业统计,对于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企业名录库、并按时报表的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有效期4年;若入库企业在4年内退库,则在退库当年终止奖励。(区发改局、经发局、商务局、税务局)
3.积极引进上下游产业链项目。鼓励本区支柱企业与关联企业开展分工协作,推动产业链协同制造、协同创新、协同发展。龙头、骨干企业每增加1 家本地配套或关联企业,且该企业与龙头、骨干企业开票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给予龙头、骨干企业10万元奖励;新建配套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则给予新建配套企业5万元奖励。(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农发局)
4.培育产业运营商。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两层以上(含两层)标准厂房建设的工业地产开发,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标准厂房可分割出租、转让和登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投资新建两层及以上标准厂房且符合集约用地要求的,对其第二层及以上生产用厂房部分按50元/㎡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高于500万元。
对租用标准化厂房生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投产之日起12个月累计销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厂房装修、设备搬运、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等,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区国土分局、城建与执法局、经发局、商务局等)
第七条 第三产业类项目
1.金融保险基金类。
入驻奖励。重点扶持金融市场发展,对新设或引进的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50万元。对新设或引进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业务管辖范围覆盖东北三省的,给予奖励2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覆盖辽宁省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设的银行一级支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一级分公司,给予奖励10万元。单个公司入驻奖励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在普兰店区域内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在普兰店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租金的70%,补贴上限为20万元。(区财政金融局、国土局、商务局)
2.教育文旅康养类。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新建扩建公益性学校实行土地使用权划拨,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于营利性学校按照教育用地价格出让。
对新建扩建各类民办学校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实现0.5~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实现1~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7%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实现5~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含)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亿元。
支持引进旅游、文化高端项目和有利于优化旅游产品结构的配套项目。重点引进填补旅游产品空白的新兴业态和规模以上旅游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休闲度假、海洋旅游、乡村旅游、健康养生旅游、特色民舍等新兴旅游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
支持康养类项目落户,加强开展医疗机构“为老服务”。根据《普兰店区关于加强医疗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实施意见》,各类医疗服务机构根据养老机构的实际需求,在签订合作协议后,为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完善医疗服务便捷功能,提供上门诊疗服务和健康教育指导。(区财政金融局、教育文体局、民政局、卫计局、城建与执法局)
3.商业项目类。对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为5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新建商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区财政金融局、农发局、商务局)
4.建筑、物流等三产类企业。对新引进的建筑、物流和其他三产类企业,从第一个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产业扶持。(区财政金融局、交通局、城建与执法局、商务局)
第八条 总部经济和平台类
重点鼓励引进境外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和国内外平台类公司。引导大型企业集团在普兰店区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地区总部;引导平台类公司开展二次招商。
产业扶持补贴。对新注册的、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国内总部企业,按其每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额的50%给予产业扶持;对新注册的平台类公司,且其二次招商企业年销售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其每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额的50%给予产业扶持,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信息平台建设等。
办公用房补贴。对年贡献额达到500万元的总部经济和平台类公司,其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向社会租赁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且年贡献额达到500万元,按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向政府租赁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在合同期内适当减免租金,最多免收租金3年,减半收取租金2年。(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城建与执法局、商务局)
第九条 企业品牌建设补贴。大力实施品牌提升工程,支持企业争创名优产品。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积极协助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83号)文件,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辽宁省名牌产品”、“辽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经发局)
第十条 企业上市挂牌补贴。凡在普兰店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大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参照《大连市企业上市挂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级财政按照大连市政府奖励额度给予最高1:1的配套补贴。(区财政金融局)
第十一条 外资项目类。外资项目按照《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落实各项补贴。(区财政金融局、商务局)
第十二条 其他产业项目扶持政策。其他产业若符合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相关文件要求,由各职能部门按程序上报,争取上级补贴。(各职能部门)
第三章 配套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凡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工业类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民办教育类项目、医疗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及其他公益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区有权决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或减收。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新建项目,按规定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区财政金融局、城建执法局、国土局、环保局)
第四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辽宁省、大连市优先发展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第56号),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我区基准地价的70%标准执行,但最低不得低于我区工业用地最低标准价,出让年限按照50年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产业发展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第41号)规定,产业用地积极采用弹性出让、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弹性出让的工业用地在不突破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首次出让年限不高于20年。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最高年限不高于10年,与后续出让其总和不高于20年。土地续期时按照大连市出台的政策确定续期土地出让价格。
第十六条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产业发展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第41号)规定,创新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政策。为保证重点产业项目精准落地,通过设置产业准入条件,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七条 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等项目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落实用地政策;养老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落实用地政策。(区国土分局)
第五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按照普兰店区《关于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规定》落实各项补贴,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单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做好相关政策兑现的衔接。其它各类人才引进,按大连市引进人才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引资人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将本区域外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普兰店区实现项目落地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
各街道、园区也可作为引资人奖励对象,奖励资金补充工作经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
第二十条 引资人认定。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多家共同引荐的,由共同引荐人之间协商确定。企业完成合同投资额后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再对引资人实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标准。外资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金额,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资金额给予招商奖励。引进外资项目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增加奖励10万元人民币。引进国内招商项目并促其落户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资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资金额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资金额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资金额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奖励60万。对引进总部性质企业的引资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对各街道、园区引进的项目和新注册的各类企业,落户地在本区域内的,奖励引资街道(园区)区级地方财力收入的30%;落户地不在本区域内的,奖励引资街道(园区)区街两级地方财力收入的30%。
第七章 奖励兑现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报程序
1.街道初审。在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整体或部分建成投产并实现财政贡献后,符合资金扶持政策规定的企业以及符合引资人奖励政策的引资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项目所在的街道、园区,各街道、园区受理初审并征求项目审查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至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2.第三方审计。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企业、引资人所出具相关材料、票据等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形成审计报告,报区财政金融局。
3.贡献额核实。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汇总结果并结合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情况,提出意见反馈至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4.材料汇总。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所有材料进行汇总整理。
第二十四条 审批程序
1.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核。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原则上每年4月、10月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相关街道、园区列席),对符合本办法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
2.对于“一事一议”的重大项目,经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核后,按照区政府“三重一大”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兑现程序
1.区财政金融局按照区项目审查委员会意见,将奖励资金拨付至项目或企业所在的街道、园区。
2.各街道、园区根据区项目审查委员会意见,具体实施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引资人予以奖励兑现。
3.奖励资金均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项目对区本级和街道、园区的贡献额,经区财政金融局测算后,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重大战略投资者投资的特大型或有特殊贡献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项目资金系引入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如违反规定条件,或未按照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的,项目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延迟理由报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否则不予补贴或奖励。企业在增资后又减资的,应返还已获的补贴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补贴资金。凡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普兰店区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4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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