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
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现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供应链和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快推动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降本,实现高质量发展,2018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开展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聚焦链条、协同推进”原则,以城市为载体,聚焦民生消费行业领域,开展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重点围绕供应链“四化”(标准化、智能化、协同化、绿色化),以“五统一”(统一标准体系、统一物流服务、统一采购管理、统一信息采集、统一系统平台)为主要手段,充分发挥“链主”企业的引导辐射作用,供应链服务商的一体化管理作用,加快推动供应链各主体各环节设施设备衔接、数据交互顺畅、资源协同共享,促进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和合理配置,整合供应链、发展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加快发展大市场、大物流、大流通,实现供应链提质增效降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广现代供应链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培育一批有影响的供应链重点企业,探索一批成熟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形成一批行之有效的重要标准,提高我国供应链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优化升级,促进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目标:城市消费品社会零售总额同比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重点行业平均库存周转率同比提高10%以上,供应链综合成本(采购、库存、物流、交易成本)同比降低20%以上,订单服务满意度(及时交付率、客户测评满意率等)达到80%以上,重点供应商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2%以上,托盘、周转箱(筐)等物流单元标准化率达到80%以上,供应链重点用户系统数据对接畅通率达到80%以上,单元化物流占供应链物流比例同比提高10%以上,供应链管理整体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有关城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重点围绕农产品、快消品、药品、日用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家电家具、纺织服装,以及餐饮、冷链、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行业领域,加快推进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
(一)强化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夯实供应链发展基础。发挥物流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加强公共服务性强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高效配送体系,推动物流企业向供应链服务商转型。一是打造跨区域全国性物流枢纽。推动辐射范围广、标准化水平高、综合服务能力强的商贸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形成集交易、分拨、仓储、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流通服务中心。二是引导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转型升级。鼓励大型城市周边、市(县)物流配送中心由存储型、自建自用型仓库向快速周转型自动化仓库升级,成为提供“一对多”社会化服务的物流节点。三是加强商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鼓励大型商圈、步行街、商业街建设公共仓配中心、共享信息平台,提高智慧化、共享化水平;推广开放公用型的快件末端自提设备,探索标准托盘箱替代快递三轮车箱体,以循环共用单元推动分拣前置、环节减少,引导企业从各自配送向片区集中配送转变。
(二)发展单元化流通,提高供应链标准化水平。在适用领域加快推广规格统一(以下均指1200mm×1000mm平面尺寸)、质量合格的标准托盘,推动包装箱(以下均指600mm×400mm包装模数系列)、周转箱(筐)、货运车辆、集装箱等物流载具标准相衔接。鼓励把标准托盘、周转箱(筐)作为供应链的物流单元、计量单元、数据单元,进行采购订货、物流运作、计算运费、收发货和验货,减少中间环节和货物损耗,提升供应链单元化水平。鼓励托盘、周转箱(筐)、包装箱等物流单元化载具租赁和循环共用体系建设,减少用户自购自用;依托社会力量,探索建立物流单元化载具质量标准认证体系。在硬件标准化基础上,拓展供应链服务标准化,促进优化供应链流程和流通组织方式。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发展智慧供应链。一是规范信息数据和接口。加快推广基于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的商品条码体系,推动托盘条码与商品条码、箱码、物流单元代码关联衔接,实现商品和集装单元的源头信息绑定,并沿供应链顺畅流转。二是提升智能化水平。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与供应链融合,发展具有供应链协同效应的公共型平台,支持上下游用户的生产、采购、仓储、运输、销售等管理系统相对接,平台与平台之间相对接,实现相关方单元化的信息数据正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横向可对比,发挥供应链对优化生产、加快周转、精准销售、品质控制、决策管理等作用。
(四)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提高供应链协同化水平。一是推动发展农产品供应链。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拓展产销对接、安全检测、加工包装、统仓统配、溯源查询等功能,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推广以标准托盘、周转箱(筐)为单元进行全程货物监控、“不倒托、不倒箱(筐)”的标准化冷链,推动具有适销对路农产品的产区合作社、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建设产地公用型预冷库或推广使用冷藏集装箱,弥补冷链“短板”,鼓励生鲜农产品的供销合作、农超对接,培育一批综合性冷链服务企业。二是推动快消品、药品、电商等领域发展分销型供应链。从统仓统配的供应商切入,推广使用标准化的单元技术,发展供应链协同平台,整合上下游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实现供需对接、集中采购、统管库存、支付结算、物流配送等功能整合,提高供应链自动补货、快速响应及资源共享能力。三是推动家电、汽车零部件、日用电子产品等发展生产服务型供应链。鼓励优势生产企业聚焦研发主业、辅助业务外包,占领价值链高端;推动专业物流企业嵌入采购、生产、物流、销售全环节,提供一体化供应链服务。四是推动纺织服装、家具等领域发展柔性供应链。适合消费个性化、多样化特点,打造流通与生产深度融合的供应链,提高创意设计、柔性化定制、快速响应能力,缩短生产周期、优化库存结构。
(五)推广绿色技术模式,提高供应链绿色化水平。鼓励企业结合供应链战略进行绿色流程再造,推广使用新能源物流车、仓储设施设备节能技术及绿色智能包装新材料,推广共同配送、单元化载具循环共用等先进模式。探索按配送渠道回收、委托回收、集中回收等社会化回收再利用模式,推动减量包装、可循环包装、环保可降解包装等各种绿色包装技术应用,降低环境负荷和企业成本。
三、中央财政支持重点方向和支持方式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做好基础性、公共性工作,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引导作用,支持供应链体系中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建设。
地方要因地制宜,规范采用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资金支持方式。要结合供应链跨地域的特点,创新财政政策,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其他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要结合本地实际,聚焦3-5条供应链,支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联合申报,沿每条供应链分别选取2-6家规模大的承担主体,推动城市“结联盟”、企业“结对子”跨区域联动合作,促进“大市场、大流通”发展。要严格资金管理,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办公楼、道路等建设;不得购买非标车辆和用于工作经费;不得支持有金融风险、发展模式不成熟的平台;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额纳入申报项目总投资;不得将同一集团公司信息平台项目多地重复申报。实施工作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并向商务部、财政部上报绩效评价结果。
四、申报城市条件
申报供应链体系建设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和自愿原则,考虑到供应链体系建设对地方经济规模和企业发展基础要求较高,申报城市须有积极性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的商贸物流节点城市。
(二)2017年GDP超过2500亿元,或者位于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
(三)前期中央财政支持开展物流标准化、供应链体系建设的城市,尚未完成相关工作的,不纳入2018年支持范围。
根据地方申报情况和评审结果,对确定的城市分类分标准给予相应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对实施城市的对口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建设完成后要对城市进行绩效评价。实施城市主管部门是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科学编制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尽快编报方案。有关城市主管部门要认真理解文件精神,结合当地产业实际,按任务要求编制申报方案,重点在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上加强探索,做到思路清晰、目标量化、任务具体、措施有效、特色突出。具体应包含:现有工作基础、工作目标、行业领域供应链的选择、任务内容、资金支持重点及列支范围、时间安排、保障措施。方案要在供应链项目设计和资金支持方式上,体现以城市为中心、跨区域带动供应链,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在组织实施上,体现促进供应链上下游联动、合作共赢,提高供应链整体效能和核心竞争力。
(三)规范管理项目。城市主管部门要制定项目与资金管理规定,严格组织实施,对项目要统一申报、统一评审,分期分批审计并验收,规范程序手续,不搞资金拆分、方向拆分,责任处室要加强学习研究、分类指导、过程检查,做到项目建设与模式推广、效益效果并重。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责任承诺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鼓励供应链有关企业联合申报、共同推进、协同共赢。
(四)加强资金监管。有关省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要求,细化列支范围目录,加强资金监督。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人员的指导,督促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夯实工作基础。鼓励发挥行业协会、联盟机构优势作用,制定并推广供应链管理团体标准,开展相关认证;加强业务培训和标准宣贯,开展相关统计分析,监测效益、成本等指标,反映工作成效;总结推广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
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城市主管部门申报方案,应于2018年6月5日前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参评。通过评审确定为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重点城市,应将完善的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及确定的具体项目表(供应链名称、联合承担单位、各自建设内容、计划投资额、计划支持资金、完成时限)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应于次年2月底前主动及时报送,工作总结与绩效评价应于整体建设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2017年供应链体系建设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参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项目。
附件:1.重点实施的部分国家标准目录
2.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绩效评价表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张洋
010-68552794 mof_syc@ 126.com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任宏伟
010-85093794 renhongwei@mofcom.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
附件1:
重点实施的部分国家标准目录
(供参考)
1.《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2007)符合1200mm×1000mm规格
2.《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和试验选择》(GB/T 4995-2014)
3.《托盘编码及条码表示》(GB/T 31005-2014)
4.《商贸托盘射频识别标签应用规范》(GB/T 33456-2016)
5.《托盘共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SB/T11153-2016)
6.《托盘租赁企业服务规范》(SB/T11152-2016)
7.《共用系统托盘质量验收规范》(SB/T11154-2016)
8.《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4892-2008)符合600 mm×400mm模数系列规格
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强制性国家标准,《系列2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35201-2017),厢体内廓2450mm或2050mm,与标准托盘匹配
10.《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GB/T28581-2012)
11.《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强制性国家标准
12.《商品条码 储运包装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T16830-2008)
13.《商品条码 物流单元编码与条码表示》(GB/T18127-2008)
14.《商品条码 店内条码》(GB/T18283-2008)
15.《快递封装用品 第2部分:包装箱》(GB/T16606.2-2018)符合600mm×400mm模数系列规格
16.《物联网 系统接口要求》(GB/T35319-2017)
17.供应链管理(GB/T26337-2011)
18.供应链管理业务参考模型(GB/T25103-2010)
19.全程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参考功能框架(GB/T35121-2017)
20.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SB/T11164-2016)
21.中药在供应链管理中的编码与表示(GB/T31775-2015)
22.供应链风险管理指南(GB/T 244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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