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为完成国务院关于2017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多证合一的任务部署,实现全国各级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转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存量代码赋码

  对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社会组织,按原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存量代码转换;若存量代码信息不清,以社会组织实际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准;若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可让该组织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直接赋予新码。各级民政部门不迟于2017年4月底前完成该项任务,并将电子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二、完成代码信息回传

  按照“一个库、一张网、一条路径”回传原则,民政部牵头建成全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信息系统,各级民政部门通过网页登陆或系统对接方式,在线完成信息填录、报送、查询、汇总、打印等功能应用,实现数据自动回传。民政部分类、分批次部署使用;各地应于3月底前与部商定部署方案,6月底前完成覆盖区县的账号分发、人员培训、在线填报、数据导入以及基本条件保障等工作。下半年全国数据集成后,由部直接回传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反馈地方,减轻地方层层上报、多头报送负担。全国系统运行前,各地仍按原有路径、字段要求回传数据。

  三、完成证书换发

  2018年1月1日起,社会组织原机构代码证、未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失效,办理银行开户、车辆购置、税务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必须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新登记证书。各地要通过文件、会议、电话、短信、网站公告、微信群等方式广而告之,督促社会组织主动换领证书,强调证书换发的国家强制性和多证合一的紧迫性、便利性;要通过社会组织年检、变更登记、评估等时机换发新证,不得收取证书换发费用。各社会组织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新证换领。对于逾期未领证书的社会组织,加强催告;对其中多年不参加年检、联系不上的“僵尸组织”,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纳入社会组织信用管理。

  四、推广统一代码使用

  统一代码是社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社会组织要自觉加强使用;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质检等部门,树立和保障统一代码使用的权威性,引导社会组织尽快使用统一代码。倡导社会组织在其网站、杂志、文件、宣传品及负责人名片等载体上展现本组织统一代码,以便公众登陆社会组织查询平台(全国查询平台的官网为cx.chinanpo.gov.cn,官微为“中国社会组织动态”)进行真伪甄别。

  五、加强沟通协调与督促检查

  民政部加强技术保障与业务指导,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月报、督查机制,并将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纳入今年各地社会组织工作评估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逾期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各省级民政部门推进本级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的同时,要主动与信用体系牵头部门、代码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地市、区县工作督导、通报与数据汇总,加快统一代码信息系统应用覆盖,助推形成全国社会组织法人库的预备库。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民政登记审批窗口,要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将统一代码制度实施纳入今年工作部署,及时、耐心解决社会组织换码换证遇到的问题,着力提升工作效能与群众满意度,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顺利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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