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编号:11004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拟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的申请和办理。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 ||
受理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决定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申请条件 |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目录 | 见下图表 |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2 | 各一份 | 填写要素齐全规范,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 |
2 | 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 | 复印件 | 2 |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 | 复印件 | 2 |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要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印制清晰;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4 | 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2 |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制度未出台前,取得人力资源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服务相关培训证书、从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都暂可视为具备从业资格;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5 | 健全可行的工作规章,包括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 复印件 | 2 | 各一份 |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及常见问题解答
参见相关附件。
(三)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 (一)申请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二)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三)审核与决定 1.审核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 2.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的,受理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查看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是否符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 3.属事业单位性质的,与编制部门沟通,核实编制情况; 4.属企业性质的,核实其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 5.审批同意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受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向申请单位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具体办理程序详见《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人部发〔2005〕97号) |
办理方式 | (一)新办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依申请变更 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生变更,应在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补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必须在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按有关规定申请补领。 (四)依申请注销 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注销报告; 2.法院破产裁定、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委托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合同; 5.《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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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办理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审批同意后10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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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 | 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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