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编号:11004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拟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的申请和办理。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受理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决定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无


申请材料目录

见下图表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各一份

填写要素齐全规范,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2

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

复印件

2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

复印件

2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要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印制清晰;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复印件

2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制度未出台前,取得人力资源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服务相关培训证书、从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都暂可视为具备从业资格;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

健全可行的工作规章,包括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复印件

2

各一份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及常见问题解答

参见相关附件。

 

(三)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二)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三)审核与决定

    1.审核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

    2.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的,受理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查看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是否符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

  3.属事业单位性质的,与编制部门沟通,核实编制情况;

4.属企业性质的,核实其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

    5.审批同意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受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向申请单位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具体办理程序详见《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人部发〔2005〕97号)

办理方式

(一)新办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依申请变更

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生变更,应在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补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必须在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按有关规定申请补领。

(四)依申请注销

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注销报告;

2.法院破产裁定、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委托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合同;

5.《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办结时限

办理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审批同意后10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结果送达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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