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编号:11005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管局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完整版)
适用范围 |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及资格延续工作。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2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
受理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决定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数量限制 |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确定资格数量 |
受理方式 | 网上预受理、预审查。正式报送纸质盖章版。 预受理邮箱:qynjba@mohrss.gov.cn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1.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4)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4)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4)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5)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4)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授予补充保险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
禁止性要求 | 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在资格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在其资格到期之后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 |
申请材料目录 | (一)申请材料清单(注:下面所列内容是现行资格认定办法要求报送的材料。但办法正在修改,今后报送材料以新修订办法规定为准) 1.资格申请表 2.资源配置说明 3.管理制度和流程 4.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5.相关证明材料 6.业务可行性报告 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11份。要求纸质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当面提交材料。 |
申请接收
| 按公告确定的日期当面提交 |
办理基本流程 | 见“补充保险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认定审查工作流程图” |
办理方式 | 统一的程序:专家评审确定准入机构人选、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报部里审定、社会公告并发资格证书。(以新修订的办法为准) |
办结时限 | 现行规定,整个审批时间未明确时限,但规定了部里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书。(以新修订的办法为准)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 | (一)经部审定授予资格的管理机构,发给《补充保险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二)人社部发公告公布认定结果 |
结果送达 |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方式将证书送达。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于未取得补充保险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补充保险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 2.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补充保险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咨询途径 | (一)窗口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16 (二)联系方式:010-84209118 (三)网上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 (四)电子邮件咨询:jianduerchu@mohrss.gov.cn (五)信函咨询: 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管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 电话:(010)84208503/4 |
监督投诉渠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管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政编码:100716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一) 办公地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716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开查询 |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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