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编号:11006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和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依据 |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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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决定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1.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2.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国有控股证券公司、国有控股保险公司; 3.国务院铁道、民航、烟草部门所属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
禁止性要求 | 无 |
申请材料目录 | 见下表 |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函 | 原件 | 3 | 纸质 | 包括企业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种类、特点及原因 | 央企红头函 |
2 | 中央企业所属法人单位目录 | 原件 | 3 | 纸质及电子 | 申请事项涉及的法人单位一般要列入目录 | |
3 |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岗位说明及理由 | 原件 | 3 | 纸质 | 包括岗位描述、涉及不同特殊工时种类的岗位人数及占比、拟实行的期限及综合计算周期等 | |
4 | 企业内部民主程序履行情况 | 原件 | 3 | 纸质 | 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工会或职代会通过意见、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及公示反馈意见情况 | |
5 | 申请事项涉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3 | 纸质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报送、邮寄、交换等方式提交材料。
申请接收 | 接收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716 联系方式:010-8420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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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见 “中央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基本流程” |
办结时限 |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
办理方式 | 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等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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