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9 号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工作安排,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1 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劳力字〔1992〕54号 1992.10.22 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 2 劳动部、对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 1994.8.11 已被《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代替 3 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劳部发 〔1994〕506号 1994.12.14 已被现有法律法规代替 4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6〕266号 1996.8.12 已被《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5 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4号令 1999.8.12 与《信访条例》相抵触 |
分享
-
朋友圈
-
QQ好友
-
微信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