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1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1220

 

 


  

法释〔20122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1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管辖

第二章  回避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开庭准备

第三节  审判

第四节  执行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    


201231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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