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关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

  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是关注民生、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是推动我国保险法制创新,促进世界保险法制发展的有益实践。该机制整合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力量,实现保险纠纷诉讼与行业调解之间无缝对接,发挥行业调解专业性、便捷性的优势,在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费者解纷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2012年12月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建立起我国金融领域首个诉讼与行业调解对接机制。三年多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调解组织通力合作,有效化解大量保险纠纷,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意见》正是在系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意见》共六部分,对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作出明确要求。一是扩大机制覆盖面。《意见》提出,要积极扩大开展地区范围,除前期试点地区继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外,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扩展至所有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时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扩展到有纠纷化解需求、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二是加强平台建设。《意见》要求,开展地区法院要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保险监管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要健全调解组织各项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三是规范运作程序。《意见》规定,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为保险纠纷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民商事纠纷,立案前委派调解流程包括诉前引导、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和司法确认,立案后委托调解流程包括委托调解、组织调解,调解组织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派或委托调解后2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四是健全工作机制。《意见》明确,要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沟通联系机制,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疑难纠纷指导机制,探索建立在线调解机制。五是强化措施保障。《意见》强调,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鼓励保险行业协会依法采取增加专项会费或者根据各会员公司调解案件数量收取费用等方式落实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六是加强政策引导与宣传教育。《意见》指出,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注重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加大宣传力度,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纳入法律宣传活动体系以及消费者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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