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2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地区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

北京市

东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西城区人民法院

崇文区人民法院

宣武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丰台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昌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辽宁省

大连市

西岗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卢湾区人民法院

杨浦区人民法院

黄浦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南京市

宣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鼓楼区人民法院

江宁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虎丘区人民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

滨湖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常州市

武进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镇江市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

通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滨江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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