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

(2014年3月26日 禁毒办通〔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综治办,公安厅、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综治办、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

  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是巩固戒毒成果、减少毒品危害的必然要求,也是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改善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力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积极帮助戒毒康复人员戒断毒瘾、融入社会,有效减轻了毒品社会危害。但是,由于长期吸毒,绝大多数戒毒康复人员失去工作岗位,家庭生活困难,加之缺乏一技之长,难以就业和再就业,有的重新吸毒,有的走上犯罪道路,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进一步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融入社会

  (一)明确就业扶持对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做好社会面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扶持工作。当前,要重点促进社会面上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吸食阿片类毒品的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家庭生活困难、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滥用合成毒品人员的就业扶持工作。

  (二)加强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公安机关要做好戒毒康复人员生活就业状况的调查摸底、就业信息的登记录入工作,协助基层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服务工作,为符合失业登记条件、有就业愿望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各地可以适当放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戒毒康复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三)探索建立就业安置基地。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企业和社会力量,引进劳动生产项目,统筹规划建立集戒毒、康复、培训、劳动、就业、救助于一体的就业安置基地(点),集中安置戒毒康复人员。

  (四)鼓励企业吸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大力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各地要充分运用国家现有政策,制定各种优惠措施,鼓励戒毒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戒毒康复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法规、政策咨询等优质服务。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信贷支持。农业部门要利用农业发展资金和科技项目,扶持戒毒康复人员创办种植、养殖等生产基地,积极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农业科技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戒毒康复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各地要充分考虑戒毒康复人员就业需要,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按规定开发适当的公益性岗位,鼓励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创造条件。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应当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度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七)利用戒毒康复场所促进就业。各地要把戒毒康复场所作为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重要渠道,动员戒毒康复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就业。特别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应当积极规劝其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就业。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创业能力

  (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培训教材和师资,共同对在所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当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应当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改善戒毒康复人员生活条件

  (十)落实医疗保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

  (十一)开展戒毒医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戒毒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充分运用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等卫生医疗资源,积极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药物维持治疗、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稳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

  (十二)做好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戒毒康复人员,要积极引导其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戒毒康复人员,要按规定保障其失业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应再就业服务。

  (十三)落实社会救助。民政部门要把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列为社区服务对象,纳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范畴,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规定将其相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地方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提供廉租住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就业的戒毒康复人员应当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措施

  (十四)明确职责任务。各级禁毒委员会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创新和完善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动当地党委、政府把这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推出各种服务举措,积极为戒毒康复人员融入社会提供有力保障。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抓好组织、协调和指导,精心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目标,采取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分片包点等形式,推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健康深入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要切实承担戒毒康复人员管理和服务的责任,认真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业、就学、就医援助等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措施,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解决工作生活困难。各有关部门要把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安排部署,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政府统筹负责、部门责任落实、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十五)创新管理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改进管理方法,体现人文关怀,提高服务水平,使戒毒康复人员有学可上、有业可就、病有所医、困有所帮。建立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康复场所康复与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形成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扶持、融入社会等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要建立管理办公室,公安、综治、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相关企业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戒毒康复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六)加强督导考核。各地禁毒委员会和有关部门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实地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分析研究问题,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考评考核工作。各级综治组织要把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重要内容,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其纳入禁毒工作总体绩效考评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考核范围,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领导重视、保障有力、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负责人、禁毒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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