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2014年7月18日 司发通〔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乡镇司法所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2006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 2006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2008年7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司法部主要职责之一是指导监督司法所建设。近年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司法所建设作为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加强司法所建设,先后下发《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全面推进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所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任务更加繁重,加强司法所建设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事关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新形势下,司法所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作为科学谋划、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不断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层基础。
一、大力加强乡镇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按照司法部关于“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巩固和发展乡镇司法所建设取得的成果。已经建立司法所的地方,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尚未建立司法所的地方,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编制等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尽快建立,努力实现司法所在乡镇机构和工作全覆盖。要全面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司法所管理体制。要继续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切实用好司法部下达的专项编制,进一步清理、收回空编、占编,全部用于司法所,同时继续采取争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做法,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
二、深入推进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深入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活动为载体,全面加强乡镇司法所组织机构、干部队伍、业务能力、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管理意识,健全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加强所务管理,推行所务公开,不断提高乡镇司法所工作水平。
三、切实加强乡镇司法所业务用房管理和使用。要切实加强司法所业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乡镇司法所业务用房不得出租、出让等。要根据职能和业务要求,合理设置、及时调整业务用房使用功能,更好地适应办公值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要加强业务用房的维护和修缮,不断改善司法所办公条件和设施装备,为司法所配置适合工作需要的办公、通讯、交通工具。要建立健全业务用房档案资料和业务装备资产账目,加强对司法所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四、认真履行乡镇司法所职责。司法所要履行好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制宣传、依法治理等各项职责。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的需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各项业务工作。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改革创新,不断丰富工作内容,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履行司法所职责。
五、切实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司法所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不懈地抓。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努力解决司法所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工作机制,建设基层、服务基层。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司法所建设中的新问题,不断推进司法所工作发展。
有关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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