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港口治安管理规定》等交通运输规章的通报

各公安局: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7号),其中涉及交通公安机关的部门规章有7件,因上位法已涵盖相关规章规定,或不适应港航公安工作实际,故废止6件、需修改1件。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对本单位依据废止规章制定的制度规范进行重新审核,及时修订。

一、已废止规章目录

1.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交通部令1989年第3号);

2.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交公安发[1992]151号);

3.客船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交通部令1992年第43号);

4.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交公安发[1994]691号);

5.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交公安发[1995]137号);

6.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交公安发[1996]703号)。

二、需修改目录

1.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1988年第2号)。

部公安局将组织开展对交通公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修订。请各单位组织开展研究准备,有关意见请报部局法制处。

特此通报。

 

 

    交通运输部公安局

    201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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