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司法厅(局):

现将《全国工商联 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和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请及时报全国工商联和司法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司法部

2018年3月27日 


全国工商联  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联所属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组织优势和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预防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劳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矛盾纠纷多发,化解纠纷能力弱,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商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是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阵地。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形式灵活、方便快捷、不伤和气等优势特点。商会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是工商联加强法律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实际举措。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是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重要实践,对于推进中国特色商会建设,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提升商会服务能力,促进商会调解规范化、法治化发展,为非公有制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及时有效化解各类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努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加强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为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工作目标。通过大力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发展商会人民调解员队伍,形成具有商会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打造有影响的商会人民调解服务品牌,使商会人民调解成为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3.调解范围。调解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民间纠纷,包括商会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企业与职工间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

4.基本原则。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注重主动预防,积极化解纠纷,消除风险隐患,有效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兼顾行业标准和商事惯例。

——注重改革创新,形成具有商会特色的调解工作制度机制。

三、积极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

5.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商会组织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一般由商会负责人担任。委员经商会推选产生,要积极吸纳企业家、律师等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以基层为主,从实际出发,分类有序推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一刀切。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对矛盾纠纷多发、确有必要设立、商会组织有保障能力的,及时推动设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工商联协助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等工作。尚不具备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指导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商会服务窗口或吸收商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也可在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联络站,及时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包括“商会组织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悬挂规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到“五落实”(即组织、人员、经费、场所、制度落实)和“六统一”(即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台账,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组织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商会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及时报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

6.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商会人民调解员由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注重从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经营者、商会法律顾问、工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人士中聘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积极吸纳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向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也可以由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要积极探索商会人民调解员专业化发展路径,将商会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职业水平评价体系。

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工商联将商会人民调解员纳入业务培训规划,组织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通过现场观摩、案例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商会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要注重示范培训工作。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会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对商会人民调解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7.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由双方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提高工作质量水平。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在会员企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化解。要灵活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要坚持依法调解,注重运用商事调解规则、惯例,不断增强商会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通过开展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要加强专家库建设,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参与行业专业领域重大纠纷调解。要创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广泛运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展调解,提高工作实效。

9.加强工作保障。商会组织要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积极争取落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积极争取把商会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高经费保障水平。鼓励社会各界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捐赠赞助,提供场地、人员等人财物支持。有条件的商会,对律师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员的,可给予适当的案件补贴。对涉及商会会员企业之间以及会员企业与生产经营关联企业、其他单位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收取调解费。

四、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

10.注重协调配合。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配合,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督导,认真总结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定期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挥人民调解员协会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作用。积极争取当地综治部门、司法机关、民政、仲裁机构及相关单位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加强工作衔接。

11.明确任务职责。各级工商联要切实履行商会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反映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情况,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专家库的建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加强设立指导、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和业务规范,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资源,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职能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12.加强宣传表彰。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网络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商会人民调解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表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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