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银发〔2015〕28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提升“三农”服务水平的要求,在前期各地工作成效与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极大地促进了中小(微)企业、农村发展。
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抓手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专项工程,是助力中小(微)企业、农户融资发展的有效手段,对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发展金融普惠,改善地区信用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构建多方面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全面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以试验区建设经验为基础,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核心,建立健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应用制度,完善中小(微)企业、农户支持政策措施,切实发挥“服务政府、辅助银行、惠及企业和农户”的作用。
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并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形成“政府主导、人行牵头、各方参与、服务社会”的工作模式,整合货币信贷、支付结算、国库、科技及外汇管理等部门政策措施,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并发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等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的作用,建立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搭建以“数据库+网络”为核心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建立中小(微)企业和农户数据库,要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按照“来源于地方、服务于地方”的思路,原则上以地市为主建立中小(微)企业数据库、以县为主建设农户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不层层建设、层层上收、层层归集。
要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信息服务网,将政府部门政策信息、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信息、中介机构服务信息、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信息和融资需求信息等纳入其中,形成数据库与网络相结合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开展信用评价和信用培育
联合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等,制定科学合理、适合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特点的信用评价标准。积极推进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评价和“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开展企业信用培育、守信企业评选等活动。引导、推动保险、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保险、信用担保,推动地方设立保险、担保基金,发挥其风险补偿的杠杆作用,增进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
五、强化信用信息应用与社会服务
以中小(微)企业、农户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以“数据库+网络”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渠道,提供中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分析报告等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创新产品、动态管理信用风险;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信息参考;建立信用信息通报制度,依法做好对社会的信息发布。
六、健全信用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
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中小(微)企业、农户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农户支持,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奖励基金和考核奖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完善中小(微)企业农户的信贷管理流程,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信贷准入、信贷额度及利率水平,提升中小(微)企业、农户等融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农户)的惩戒力度。
七、鼓励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
鼓励各地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进行中小(微)企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入社会征信机构或吸收社会资本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搭建地域化、市场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社会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经验模式。
八、加强数据库监测分析与管理
建立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形成报告,动态反映各地数据库建设进展、信息应用与效果。完善中小(微)企业、农户数据项和数据库建设标准、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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