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标准化评价办法
各司、局、室,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确保行政许可服务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转顺畅,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有关要求,办公厅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标准化评价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标准化评价办法(试行)
2.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服务规范(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标准化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全委行政许可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年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公开、动态管理、流程优化、受理办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委内自我评价、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第三方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委内自我评价
第四条 委内自我评价是指我委依据评价办法,在委内对自身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实施情况自行组织开展的评价。
第五条 委内自我评价由政务服务大厅具体负责,委内相关司局配合,每季度开展一次。
第六条 委内自我评价指标由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情况,行政许可流程梳理优化情况,办事效率情况,文明服务情况,便民利民的创新措施情况,违规办理情况,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等内容组成,具体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标准化测评指标》。
第七条 由政务服务大厅对评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自评报告,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相关单位针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持续推动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
第三章 申请人满意度评价
第八条 申请人满意度评价是指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事项、进行咨询的行政相对人针对我委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和行政许可服务的满意程度作出评价。
第九条 申请人满意度评价采取一事一评的方式。
第十条 申请人满意度评价指标、等次分别为:
(一)申请人满意度评价指标为: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情况、行政许可流程梳理优化情况、办事效率情况、文明服务情况、便民利民的创新措施情况、违规办理情况。
(二)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设置等次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满意度评价方法为:
(一)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进行评价
1. 在各办事窗口设置电子评价器,由各窗口工作人员在事项办理完毕后主动请申请人进行评价。
2.由各窗口工作人员在事项办理完毕后主动请申请人填写《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满意度评价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意见建议征集表》。
3. 在触摸查询屏系统设置意见箱功能,申请人可以通过意见箱系统提交意见或建议。
(二)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和微信服务号进行评价
1. 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事项办理完毕环节,弹出评价页面,由申请人进行评价。
2. 在政务服务大厅微信服务号设置建言献策栏目,申请人可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大厅应及时对申请人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工作中的不足,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第三方机构评价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评价是由独立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之外的第三方机构针对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的评价。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大厅负责第三方机构评价的组织工作。第三方机构评价采取每年一评。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评价完成后,政务服务大厅应根据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升我委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1.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标准化测评指标
1-2.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满意度评价表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意见建议征集表
附件1-1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标准化测评指标
编号 | 测评指标 | 测评标准 | |
1 | 一、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情况(20分) | 制定并公开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分) | 在门户网站或在线办事网站公开全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分;未公开,0分 |
2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实施机关、对象等要素明确、齐全(3分) | 行政许可事项包含事项名称、依据、实施机关、对象等要素视为完整,以完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清单中的比例计分,满分3分,缺少一个要素扣0.5分 | |
3 | 编制服务指南完整版与简版(5分) | 编制所有事项服务指南,且包括完整版与简版,5分;编制所有事项服务指南,但仅有简版,3-4分;只编制部分事项服务指南,1-2分;未编制服务指南,0分 | |
4 | 服务指南要素符合《指引》要求(6分) | 服务指南包含《指引》要求的全部必选要素与可选要素,6分;包含全部必选要素,但可选要素缺失,5分;必选要素缺失三项(含)之内,3-4分;必选要素缺失三项以上六项(含)以下,1-2分;必选要素缺失七项(含)以上,0分 | |
5 | 公开收取税费依据和标准(2分) | 公开税费征收的依据文件名称、具体设立条款、执行标准、缴费的方式,2分;未公开,0分 | |
6 | 依法公开行政许可决定(2分) | 在网络平台或受理场所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行政许可决定,2分;未公开,0分 | |
7 | 二、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情况(5分) | 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信息(5分) | 根据法律、法规,及时更新事项清单,5分;未及时更新,0分 |
8 | 三、行政许可流程梳理优化情况(5分) | 编制行政许可流程图,不在流程图外增加办事流程(5分) | 流程图要素完整,便于索取和识别,未在流程图外增加办事流程,5分;提供流程图,要素基本完整,索取和识别比较方便,未在流程图外增加办事流程,2-4分;未提供流程图,或流程图要素缺失严重,无法取得和识别,或在流程图外增加办事流程,0-1分 |
9 | 四、办事效率情况(15分) | 受理集中率(通过窗口或服务大厅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数量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总数之比)(5分) | 受理集中率为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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