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第三条:“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项目编码 | 40003 |
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项目名称 |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 |
子 项 | 无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第三条:“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企业(外国通讯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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