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第三条:“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项目编码
40003
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项目名称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
子    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第三条:“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外国通讯社)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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