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策划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业务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策划业务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税收策划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实施税收策划业务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
服务过程和服务成果必须以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 合理性原则
服务过程分析的依据以及服务成果合乎常理。
(三)特定目标原则
服务成果以与委托人约定的委托目标为核心,开展策划服务。
(四) 胜任原则
基于税收策划业务专业性要求高,需慎重考虑胜任能力,并指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人员开展服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策划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应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税收策划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税收策划业务是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满足委托人特定目标提供的税收策划方案和纳税计划。包括:
(一)配合委托人战略发展需要和重大经营调整;
(二)适应委托人日常事项经营模式变化;
(三)满足委托人企业重组及投融资事项;
(四)委托人其他拟开展的业务或实施的特定交易事项。
第九条 根据业务目标,税收策划业务可以划分为:
(一)战略规划税收策划;
(二)经营活动税收策划;
(三)企业重组税收策划;
(四)投融资税收策划;
(五)其他事项税收策划。
第十条 税收策划服务的业务流程包括了解业务目标、制定业务计划、收集项目资料、确定法律依据、测算数据结果、制定策划方案、方案综合辩证分析。
根据承接业务的简易程度,可以选择仅执行部分程序,但需保证已执行程序足以支撑方案制定以及结论。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接受税收策划委托前,指派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是否对税收策划产生重大影响。
(一)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如有则应考虑对本次委托事项的影响,考虑是否继续接受委托;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确保其已经清楚理解委托人的税收策划事项的要求及目标,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委托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初步分析评估委托人的税收策划目的及目标可行性,考虑其基础数据是否恰当、完整和可靠,其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三)本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及专业服务能力;
(四)本机构是否能够根据服务需求和工作量安排具有胜任能力的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
(五)本机构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服务收费是否合理;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税收策划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涉税服务人员按照业务委托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成果;
(二)涉税服务人员保持专业、客观和谨慎,消除或降低委托人的目标实现、收费等因素对项目服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影响;
(三)涉税服务人员将业务计划和工作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使委托人全面了解业务进展情况;
(四)涉税服务人员结合委托人实际情况提供不同的税收策划方案,并对不同税收策划方案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提出实施意向;
(五)涉税服务人员在业务成果中,告知委托人税收策划方案与实际实施效果可能存在的偏差以及偏差的原因;
(六)涉税服务人员接受税收策划委托后,应为委托人保密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 税收策划业务受理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约定书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业务范围与税收策划目标;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税收策划业务收费或收费标准;
(五)税收策划成果的使用,阐明税收策划方案与实际实施效果可能存在的偏差;
(六)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八)违约责任;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十)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十一)签约时间;
(十二)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四章 业务计划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制定税收策划业务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限制等情况制定。对服务需求内容较少风险较低的服务项目,可以简化。
制定业务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考虑委托人的业务需求,合理规划和实施必要的程序;
(三)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需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充分理解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业务计划。应将服务总目标分解成若干阶段,然后确定各阶段的子目标,再据此细划各阶段工作事项。在制定各阶段业务计划时,应考虑以下事项:
(一)调查、验证委托人在承接阶段所做的陈述;
(二)对委托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进行再评估;
(三)应当指派胜任受托涉税服务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子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第十七条 业务计划形成后,应与委托人沟通并得到确认,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章 业务实施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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