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代理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双方确立代理关系,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委托人进行纳税申报和缴费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缴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纳税申报的服务行为。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实施代理纳税申报,应执行以下基本流程:
(一)与委托人签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
(二)从委托人处取得当期代理纳税申报的资料;
(三)对资料和数据进行专业判断;
(四)计算当期相关税种(费)的应纳税(费)额;
(五)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六)纳税申报准备;
(七)申报表确认和签署;
(八)纳税申报后续管理。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充分评估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纳税遵从度;
(二)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
(三)委托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
(八)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九)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其他有损于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质量情形。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约定书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确定承接或保持的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一般包括如下要素:
(一)委托原因和背景;
(二)委托人的需求;
(三)服务目标;
(四)适用的税收法律标准;
(五)项目组主要成员;
(六)服务程序;
(七)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
(八)业务收费时间和方式;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违约责任;
(十一)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应当由调查委托人情况的人起草,委托协议的起草人或审定人应成为项目组成员。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书面签订的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应当按照49号公告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第四章 业务委派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税务师事务所在选定项目负责人时,应重点关注其技术专长、经验、已有项目的工作量以及独立性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结构一般可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
项目负责人由税务师事务所选定,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项目经理由项目负责人选定,是项目具体承办人,主要负责项目组人员安排和指导、底稿复核以及与委托人沟通等工作。
项目组各级人员选定前,应当事先征询成员意见,协调各项目组之间对人员、时间、资源的不同要求。
第五章 业务计划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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